※ 引述《Hero (天上繁星与地上良知)》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
: 我国第一学府,
: 台湾大学刑法专家李茂生出面解释丢包法源,
: 震惊全国法律学家与键盘专家!!
: FB内容:
: 有人问我到底警察是用那一条法律“丢包”的。
: 我楞了一下,怎么问这么low的问题。
李茂生真爱反串......
集合游行法第25条,26条
游行造成其他违法事由,得以符合比例原则方式命令解散
交通道路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处300元罚锾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
四、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
阻碍交通。
行政执行法32条规定
经间接强制不能达成执行目的,或因情况急迫,如不及时执行,显难达成 执行目的时,
执行机关得依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
游行后不愿意解散可能有临时集会事由,所以单纯集会不构成解散事由
不过因为没有申请路权,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很明显一群人在重要干道上翻滚,违反78条事由,可以命令解散,或者开罚单
但是命令解散或开罚单属于间接强制
可以依照行政执行法32条直接强制规定来拍肩膀... 阿不是,是放生的动作
: 当然是:
: 刑法第 162 条
: 纵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脱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后续更新
: 啊,我贴错了。其实是,嘿嘿...
: 刑法第 163 条
: 公务员纵放职务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脱逃者,
: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过失致前项之人脱逃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再次更新
: 还有喔。这不是告诉乃论之罪。所以检察官要留意一下。
: 刑法第 125 条
: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
: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
: 二、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者。
: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
: 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
: 当然啦,检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动作,
: 直接认定因为警察不是“依法逮捕”,
: 所以其纵放行为(丢包)并不该当刑法第163条。
: 这样一来,警察就是“未依法逮捕”囉。
: 哇哈哈。我的解释学是不是很强。
: FB连结:
: https://goo.gl/pyb9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