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王炳忠侯汉廷开记者会抗议

楼主: swgun (杨 威利)   2017-12-21 16:52:36
※ 引述《todao (心里有数)》之铭言:
: 以下浅见分三部分说明。
: 任何一个只要看过阿忠直播影片的人,不但不会把调查官跟暴力两字做连结,反而会觉得
: 他们对阿忠非常客气,而这部影片现在还在阿忠脸书。
没错阿 调查官居然训练得比辖区员警还差
新闻报导都出来了 高层已经定调 现场应变不足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842910.A.268.html
: 再来是搜索的问题,不针对阿忠事件评论。首先,不需要唸过法律,就可以推论出搜索应
: 该要做到下列事项:
: 1、不能事先让被搜索人知道,以免灭证。搜索中当然也不能让被搜索人有通知共犯的机
: 会,因为共犯也可能握有部分证据。
: 2、要注意被搜索人名誉,不能害他被未审先判及全民公审。
: 3、搜索过程不能让外人干扰,也不能让人有对执法人员进行攻击或破坏现场的机会。
: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因此规定:“搜索应保守秘密,并应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誉”,第150条
: 第1项则规定若于搜索有妨害时,可禁止当事人在搜索现场。
: 所以直播搜索过程让全民皆知会不会妨害搜索?该不该禁止答案很清楚了。而且请注意
: ,直播跟录影是不同的事。
答案很清楚?
这才是争议最大的吧
直播等于是把录影画面即时供他人阅览
应该要先讨论当事人自行录影的适法性
再论供他人阅览之部分
邱太三说法律不允许
我包准他讲不出来 哪一条法律明文禁止受搜索人自行在家中直播
他最多只能拿 刑事诉讼法245、124的文义来嘴 侦查不公开跟搜索应保守秘密
可是这两条限制主体都不及于受搜索人
体系解释怎么看都不可能是在规范被告跟证人
请注意
这两条规范目的明明是在保护当事人名誉
结果我们不准当事人自行放弃???
另外直播期间的交谈、通讯行为确实有串灭证之虞 我同意
但应依事实具体认定是否构成串灭证
才可能让检察官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
不是用滑坡推论写作文
司法警察不会因为你开脸书直播就被断线登出
: 最后,关于通知书、传票、拘票同时准备的问题。
: 最理想的情况下,所有大小犯罪都是由检察官自己传唤,自己调查,为起诉来准备所有工
: 作。但现实上不可能,所以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一套制度,让实际上在执法第一线的司法警
: 察机关(如调查局)可以发“通知书”请相关人到案进行初步说明。
: 如果受通知而拒不到场,司法警察机关则可向检察官报告,请求检察官开拘票强制到场。
: 这样的意义在于让检察官有机会审查司法警察机关的拘提到底是不是必要的。
: 而检察官当然也可以在收到报告后,发传票通知到署说明,若抗传再拘。正因为有这样的
: 制度,所以不会所有大小案件一下通通塞进检察署,避免刑事司法系统立刻崩溃。
: 回到阿忠事件,既然调查官同时持有通知书、传票及拘票,而且连搜索票都有,表示检察
: 官已了解案情。
: 结论:
: 单就这个事件而言,我们可以说在程序上不够完美,但确实不违法,而且与这套制度要保
: 障的利益并没有冲突。当然,如果觉得修法能让实务更符合程序,也支持。
因保全证据的目的而限制人民权利
怎么样也不会写在防止滥权的刑事诉讼法里面 遑论修正
要另订司法警察职权行使法之类才合理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2-21 16:53:00
法务部归行政院管,当然只能当马屁精觉青只敢嘴罗莹雪,看到法务部长发言就高潮
作者: CarisLeVert (Caris)   2017-12-21 16:55:00
时间都还没到就开始算秘密搜查?
作者: end81235 (21)   2017-12-21 16:56:00
很明显是对人不对事
作者: goldduck (哥达鸭)   2017-12-21 17:00:00
大家都知道啊 颜色不对 查到死好哈哈
作者: Myfun (So Good)   2017-12-21 17:11:00
话说,主席怎么还没回来关心支持一下小老弟?
作者: todao (心里有数)   2017-12-21 18:18:00
额,邱讲了啥关我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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