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再爆料!垦丁卤味4人吃6千元 报警杀到4

楼主: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7-12-15 21:49:44
※ 引述《OAzenO (すご-い!)》之铭言:
: 修正日期 民国 105 年 11 月 30 日
: 第 344 条
: 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或难以求助之处境,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
: 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
: 十万元以下罚金。
: 前项重利,包括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与借贷相关之费用。
: 不知道可不可以用这条提告诈欺
: 有没有勇者要试试的?
帮你上色了,看懂了吗?
不是看到重利,就可以直接用
这边的利,不是利益
是利息,好好念法律,至少你会GOOGLE
多念点法律,多摄取一些法学思维,以后记者报导就会少相信一些
^.< 也可以少骂几句恐龙。
再来帮大家法律普及一下好了
这条重利罪
首先是前面的急迫无经验
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号判例对重利罪的定义,所谓“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是指若明知他人须借贷解决其急迫情况,以及他人因为轻率或无
经验而借贷之情形,利用此一机会订定苛刻的借贷条件。但如果债权人没有乘债务人急迫
轻率或无经验之情形,使其取得之利息与原本显不相当,尚不会构成刑法344条之重利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号参照)。
再来后面的显不相当
同样依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号判例对重利罪的定义,所谓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
重利”,是指就借贷利率、时间核算,并参酌当地的经济情况,与一般债务之利息相比较
,显然特殊超额的情况。
所以这两个综合起来,其实很难成罪。
一般可能听到的高利贷也不一定真的能成罪。
以上。
还有这条不是诈欺,叫做重利罪....
作者: holyhelm (老鹰 鸭霸 西米露)   2017-12-15 21:51:00
你认真了= =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7-12-15 21:56:00
三凤中街米商那个案子要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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