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确定的司法大屠杀—黑解释释字第272号
近代关于国家体制的政治思想主流(或说真理?)是民主宪政,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
主权在民、人权保障与依法行政,所以世界上典型的民主宪政体制国家之宪法,首要揭橥
各种人权之要项与内涵,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就依循此内涵而制订,若有违者,将经一
定程序被认定为违宪而失其效力。然而有时候国家会遭遇无论是自然或人为的重大危险,
诸如水患、地震、叛乱、战争等等,在这种危急混乱状态下社会体系已无法顺利依照和平
时期的法制系统运作,政府会制定各种处置此类紧急情况的措施,戒严即为其一。如果说
民主体制的精神是沟通、妥协与多数决,军事统治则是独断、专权与服从,戒严制度最大
的特色就是在其期间统治阶层可以不受宪法原则的约束,而实行类似军事统治之统治。何
谓“不受宪法原则之约束”?我们看下面戒严法第11条之规定即可知之一二:
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有执行左列事项之权:
一、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
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上述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必要时并得解
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有碍治安者。
三、对于人民罢市、罢工、罢课及其他罢业,得禁止及强制其回复原状。
四、得拆阅邮信、电报,必要时并得扣留或没收之。
五、得检查出入境内之船舶、车辆、航空机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时得停止其交
通,并得遮断其主要道路及航线。
六、得检查旅客之认为有嫌疑者。
七、因时机之必要,得检查私有枪砲、弹药、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得扣留
或没收之。
八、戒严地域内,对于建筑物、船舶及认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检查。但不得故
意损坏。
九、寄居戒严地域内者,必要时得命其退出,并得对其迁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严上不得已时,得破坏人民之不动产。但应酌量补偿之。
十一、在戒严地域内,民间之食粮、物品及资源可供军用者,得施行检查及调查登记
,必要时并得禁止其运出,其必须没收者,应给予相当价额。
近代许多以军事武力建立的“假民主”政权,为迎合西方主流(强大)国家之宪政体制思
想,也样版式地制订宪法,设立国会,然而统治者却借由“戒严令”或类似措施实行独裁
统治,满足私欲戕害人权,被西方学者列为人类近代史十大杀人魔之一的前中国国民党首
领蒋介石即为典型代表之一。在其与中国共产党争斗而败逃至台湾后,中国国民党政府依
据所谓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于1949年5月由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公布台湾戒严
令,开启了长达38年的台湾社会闻之色变,血腥黑暗的白色恐怖时代,而这也是世界史上
次长的戒严时期。
与此同时,立法院通过惩治叛乱条例,名义上是为了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
施,实际上国民党政府以此“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利用其各类特务情治
单位实行铲除异己、巩固极权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者、持不同政见者(如主张
台湾独立)进行整肃迫害。他们也无所不在随时随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
政见者炮制假案、予以扣上匪谍的帽子或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
刑求凌虐及没收财产,并将刑罚范围极度扩张,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狱、伤残,及数不清
的冤假错案,毁灭无数的人生与家庭。
白色恐怖时期台湾社会的生活是怎样的情况,人民受到如何的恐惧和磨难,在现在这个社
会开放资讯自由的时代,已经不需要我在此赘述了,你只要关键字一打,或上书店随意浏
览一圈,都可以看到汗牛充栋的史料。我这里要谈的是在国民党宣布解严之后,某些侥幸
未死的白色恐怖受难者,向独裁政府声请上诉当初党国鹰爪所炮制的冤错假案,以回复名
誉与权利的行为,被同属于党国豢养的御用学者,那些所谓的德望崇隆的“大法官”们悍
然拒斥,使不论是在世或已逝世的受害者们之沉冤“终局确定”永世不得昭雪的,台湾司
法史上最黑暗一页的释字第272号解释的故事。因为这一号解释,等于极权党国再度将那
些受难者的灵魂集体处刑了一次,我称它为一场“司法大屠杀”。
一个宪政体制国家的最高权力者(机关),不是总统,也不是总理或院长,而是大法官。
人民与人民或政府之间有纷争,可以提出控告寻求司法判决,对于初级法院的判决不服,
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乃至于最高法院,而人民仍旧不服且对于法院据以判决的法律本身有
疑义时,则可以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因为国家制订法律以运作社会,法律的精神源自
于宪法,而大法官为宪法的解释者,只要是经过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决议(解释),连总统
都无法推翻。而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白色恐怖最恐怖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军事权力的无限扩大以及政府对人民所犯之罪动辄
以军事审判。就前者而言,根据戒严法第6、7条之规定,戒严时期警戒地域内地方行政官
及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接战地域内地方行政事务及
司法事务,移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挥
。总之,简单说就是不只是行政事务、行政官员,就连司法事务、司法官员都归军事司令
官掌管指挥。就后者而言,可见于戒严法第8、9条之规定,从原定于普通刑法上之内乱、
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险、伪造文书、杀人、妨害自由、抢夺、强盗、恐吓、掳人勒赎
乃至于毁损罪,军事机关都有权审判,特别是触犯“惩治叛乱条例”的政治犯罪,则全由
军事法庭秘密审判处决。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毫无人权与法治可言,也是理所当然的。在戒严期间,全社会的
利益与权利都在中国国民党党军掌控之下,要你生则生,要你死则死,全凭军方意志。这
就是前文述及“…炮制假案、予以扣上匪谍的帽子或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在全国各地滥
捕、滥杀、刑求凌虐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狱、伤残,及数不清的冤假错案”
之背景条件。
1987年当时继任蒋介石为独裁者之其子蒋经国,在长期受到西方主流社会之政治压力,加
上台湾内部反抗意志不断强化,“内忧外患”之下,终于下令解除戒严,后世国民党徒也
不断拿这一点来说嘴,把解严恢复人民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当作小蒋“德政”,一方面
歌功颂德,一方面也“切割”其与乃父血腥统治之不同(殊不知小蒋自1972年担任行政院
长,1978年接任总统至1987解严的15年期间,仍然是白色恐怖政治如火如荼进行的时代)
,而此类论调在社会上确实奏效,现今台湾社会仍有为数不少的即使是怀着本土意识的人
也对蒋经国的“仁政”有所“感念”(目前政坛当红炸子鸡台北市长柯文哲即为最具代表
性的例子)。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蒋氏国民党在解严前夕,早已先经由其所控制的立法院制订通过“动
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安法)”,以为赓续戒严时期专制统治与社会控制的法律
依据。其中该法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戒严时期戒严地域内,经军事审判机关审判之非现
役军人刑事案件,刑事裁判已确定者,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即为本故事之主题
。
根据上开条款之规定,也就是说过去戒严时期的众多政治犯、思想犯或其他冤错假案的受
害者,只要其在军事法院的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判决确定,那么即使在解严后的今日仍不
得上诉。对于此剥夺宪法所保障人民诉讼权的极恶条款,于1987年秋由胡学古、李世杰、
周金声等三名政治犯,向大法官会议提出释宪声请,请求将该条款宣告违宪,以俾其人及
其他众多受难者得以针对自己的案件再次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回复清白。该人等的释宪
声请书如此提及…
…以上,声请人等所遭判决,纯系受人诬陷,再加特务之毒刑迫供,军法之专横乱判而铸
成之冤狱。在漫长戒严时期中,无诉无门,平反无路,所翘盼者,厥为等待解严后依戒严
法第十条向法院上诉,以求救济…讵声请人等熬尽刑期,忍受苦楚,静候二十余年之解严
时日来临时,上诉权竟为“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前段及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
条第三项之“反面解释”而丧失净尽。法纪未张,沉冤难雪,万难甘服。为伸张法治,保
障人权,发见真实,蔪求平反,此不得不声请解释者一也。
对于这样卑微、这样沈痛、这样悲哀的恳求,党国羽翼下的“大法官”们给予如下的回应
: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系基于此次长期戒严,因“时过境迁,事证调查
困难之特殊情况,为谋裁判之安定而设,亦为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与宪法尚无牴触。
(引号为笔者所加)
大法官会议主席 院长 林洋港
大法官 杨与龄 李钟声 杨建华 杨日然 马汉宝 刘铁铮 郑健才
吴 庚 史锡恩 陈瑞堂 张承韬 张特生 李志鹏
这班所谓法学巨擘,号称人权与宪法捍卫者的大法官,就如此毫无逻辑、法理,几句“时
过境迁”、“事证调查困难”、“为谋裁判安定”、“维持社会秩序”,寥寥数语,将无
数受难者及其家属仅存的一丝希望扑灭殆尽,他们不是要求平反,更不是请求赔偿,他们
只是希望能上诉而已。我怀疑这班人在做出决议的当下,脑海中是否曾闪过一丝念头,就
是在此时此刻仍有无数被关在国民党政治黑牢里,过著暗无天日生不如死生活的受难者,
无数破碎家庭里夜夜饮泣的孤儿寡母,他们都在盼望着这些有如神一般存在的“大法官”
的降恩。
在大法官会议解释之后,人民已无任何司法救济管道,是扎扎实实的终局判决,这是国民
党以刀枪屠戮台湾人的肉体之后,再次地以法律权威集体屠杀一次台湾人的灵魂,是一次
司法的大屠杀。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此号解释竟没有任何一份“不同意见
书”,14名大法官全体一致,无异议通过这种毫无法理基础甚至日常生活逻辑的决议。在
此号释宪案中这些我们看到学者的学术良心、法律良心、知识分子的良心、人的良心,荡
然无存。
读过宪法的人都知道,我国大法官会议采绝对多数决,也时而可见在释宪案中持有异见的
大法官会在决议之后提出“不同意见书”、“部分不同意见书”、“协同意见书”等,表
明立场,显示自己不同俗流,在某些重大争议案件甚至可以看到一号解释中有10数份意见
书。这些所谓进步的“学者”,平常言必称“人权”,结果在面对这个历史上数一数二的
人权侵害案件,没有一个人敢吭一声,吐一字。
再强调一次,重点是“没有一分不同意见书”,全体无异议通过。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
只有两种“解释”:第一,这些人畏惧当权者,爱惜自己的身家性命财产,害怕自己也变
得跟释宪声请者一样,被下冤狱申冤无门,为了自己不去坐冤狱只好让过去这些被冤枉的
人继续抱住他们的冤屈;第二,这些人本来就是基于自己的党国意识型态,本于政治正确
做出这种解释,对他们来说那些黑牢里的政治犯是罪有应得,这种也就是所谓的政治类型
的司法恐龙,而且是最大型的。
平常乡民们看到一些重罪轻判轻罪纵放的判决时,总是咬牙切齿,很不得去肉搜判决书上
署名的法官让大家看看是长得怎样的恐龙,现在各位看到这史上最大恐龙判决里这些人的
名字,心里不知作何感想呢?原文推文里看到许多人对这位吴庚大法官多所推崇,指为学
术泰斗,事实上此人心中政治意识形态永远远高于学术良知,30年前如此,30年后亦复如
此,凭据就是就在今年稍早,这位宪法权威前大法官吴庚先生,为了替前国民党主席马英
九的泄密案护航,竟然可提出所谓“法律鉴定书”指称“总统非行政法上公务员”(新闻
连结:虾毁!总统非公务员 宪法权威替马出具法律意见书 https://goo.gl/NwxSPQ)。
法学祭酒?或许此人的酒是拿来祝祭他心中政治女神的。
时间在流走,历史在消逝,这些昔日的独裁帮凶附庸者们,由于脔附专制政权,在盛年时
位据国家名器,德隆望尊,享受人民的血汗供养,退休后又可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直
至寿终正寝。国家转型正义的路途还未正式启程,过去的加害者及其同路人却一个个含笑
而逝,让我心里悽然。
原文中许多人不明就里地RIP推爆,也看到有人说认识这位长者,他待人慈善,和蔼可亲
。我想这位朋友必定没读过汉娜鄂兰,也不知道什么叫“邪恶的平庸性”。当初那些在集
中营里残虐犹太人的军尉,那些以一纸文书把犹太人一批一批送进毒气室的行政官员,那
些忠心耿耿为“种族纯净”理想服务奉献的司法官员,也许许多多都是亲友眼中的好丈夫
、好朋友、好爸爸、好爷爷、好邻居。
这个人现在走了,他是不是真的能rest in peace呢?我不知道,我想生命的完结最终应
该还是尘归尘、土归土,一切化为无机。只是如果人真能死后有知,我想那些往日的历史
冤魂,应该会去找这位大师好好做一次法学辩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