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雅雯、罗倩宜/台北报导〕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昨召开会议,会中审查国民党立委蒋万安等十八人提案“加班时数按加班费率换补休时数”,该案初审通过、保留送协商。工业总会直言,这就像是劳基法修法前的休息日加班费“做一给四、做五给八”,企业根本很难办到,员工也因此领不到、甚至加班费减少,在执行面困难下,劳工还是难以受惠。
商总:入法订得太严格 不会有人用
加班4小时可换补休6小时
根据劳基法现有规定,劳工加班需发给加班费,其中并未明文禁止不可换补休;在实务上,雇主多以补休时数取代发给加班费,且采“一换一”方式,也就是加班一小时,换补休一小时,未若加班费有加成。
蒋万安指出,对于很多劳工来说,加班费看得到、吃不到,雇主多让劳工换补休,但补休却未如现有加班费率做加成;甚至还限制补休须在一定时间内休完,等于是“双重剥削”。按蒋万安等人提案试算,劳工在平常日加班四小时,按加班费率计算,前二小时加给三分之一、后二小时加给三分之二,将得出六小时;也就是加班四小时可换补休六小时。
商总:入法订得太严格 不会有人用
但工总认为,这就像之前劳基法规定休息日加班费做一小时给四小时、做五小时给八小时,在企业获利低迷下,老板很难办到,员工也因此领不到、甚至加班费减少;现提出加班费换算补休的加成如果过高,一样执行困难,劳工仍难以受惠。
商总理事长赖正镒指出,加班一天就算可换休两天,并不是不可行,雇主有时也很乐意接受,但必须看情况;过去员工休息日来上班,若没领薪水,都会给补休一天,有的企业甚至假日一天可以补两天,看各个公司能否承受;但“若把它入法订得太严格,恐怕修了也是白修,不会有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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