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法令无过劳死
职安署长邹子廉说,法令上没有“过劳死”,但透过医师确认疾病跟工作有关就可认定为
职灾。新光医院急诊科主任张志华说,医学上的“过劳死”,是代表劳工因过劳导致死亡
的因果关系。
劳动部长林美珠昨天针对台湾是否有过劳死表示,很难在一时之间跟大家解释。劳动部今
天举行例行业务报告,会中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职灾劳工保护组副组长蓝扶厦被媒体问
到过劳认定标准一事时表示,医学上没有“过劳死”的这个名词。
蓝扶厦认为,不能单纯用过劳死来解释这件事。他说,工作或其他压力产生的脑血管跟心
血管疾病会导致劳工死亡,但简单说“过劳死”会容易被认为只因为工作,但工时不是唯
一触发脑血管跟心血管疾病的条件。
他指出,劳工不管是工时过长或其他压力,在工作过程中触发脑血管跟心血管疾病,就会
请职业病专科医师去认定触发因素工作有无占五十%以上,若有也只能说跟工作有关。
劳动部职安署长邹子廉受访则说明,职灾认定的法令上的确没有“过劳死”的文字,不过
过劳认定的机制是在保护劳工避免工作过于疲劳,只要透过医师的专业判断,确认劳工的
疾病是跟工作有关或符合日本过劳死的定义,就可以认定为职灾劳工,申请职灾给付。
新光医院急诊科主任、台湾医疗劳动正义与病人安全促进联盟理事张志华受访时表示,医
学上当然有过劳死,但过劳死并非一种疾病、死法,也无法透过解剖、病理诊断确诊为“
过劳死”,而是代表劳工因过度劳累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
他表示,劳动部近年曾公布一份过劳认定指引,定义何谓“过劳”,例如导致脑血管、心
血管疾病等,凡是曾被认定为过劳的劳工又因这些疾病死亡,就是“过劳死”。
张志华并强调,“过劳死”一词最早出自日本,欧美国家许多研究也证实过劳死确实存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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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劳死的问题
职安署长邹子廉说,法令上没有“过劳死”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职灾劳工保护组副组长蓝扶厦表示医学上没有“过劳死”的这个名
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