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自民国105年12月21日部份条文修正公布以后,至今即将届满一年。
回顾修正条文,包含第23条、24条、30条之1、34条、36条、37条、38条、39条、74条以
及 79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唯独修正第34条,至今仍没办法施行。
第34条规定:
“劳工工作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项规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为行政院的怠惰、渎职。近两个月内"大台南客运"已经发生四起憾事,其中一起导致司
机员死亡。
该条修正前为“‧‧‧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修正后明确订定间隔11小
时之休息时间。但是我们的行政院做不到,赖清德做不到。因为他的无做为,今年发生也
不只台南的四起客运意外事件。
假设该条文修正后一并自公布日起施行,现在部分行业的劳工职场环境条件、待遇是否得
以面临改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