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儿不像他! 悲情夫疑戴绿帽 还得付离婚

楼主: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7-12-10 23:38:05
※ 引述《losel ()》之铭言:
: 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 完整新闻标题:女儿不像他! 悲情夫疑戴绿帽 还得付离婚妻生活费
: 完整新闻内文:
: 2017-12-10 16:28
: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王男与沈女离婚后,协议将2名双胞胎女儿监护权归女方,并
: 每月支付1万6千元给沈女,但王男却发现女儿长大后越来越不像他,因要求鉴定血缘遭拒
: ,愤而对沈女提出妨害家庭及伪造文书告诉,却均因逾追诉期而败诉,转而提起离婚协议
: 无效之诉,但法官认为协议书载明1万6千元是“生活费”,非子女“扶养费”,判王男败
: 诉,应履行协议,可上诉。
: 法界人士建议,签定离婚协议书前应请教专业法律人,否则就可能发生类似王男的“悲情
: ”下场,可能戴了绿帽,还得帮小王养老婆及孩子,白纸黑字,就算法官同情也帮不了忙
: 。
: 王男与沈姓妻子离婚时曾签定“离婚协议书”,载明2名年幼的双胞胎女儿监护权归女方
: ,并由男方每月支付1万6千元做为女方的“生活费用”。
: 双方离婚后,王男发现沈女与一名余姓男子走得很近,甚至同居,这几年还发现逐渐长大
: 的女儿长相根本不像他,于是去年要求鉴定血缘,结果遭到沈女及2名女儿的反对,王男
: 因而认定扶养多年的女儿,应是沈女和他离婚前外遇所生。
: 不甘被欺瞒多年的王男,遂对沈女及余男提起妨害家庭告诉,并以沈妇将外遇生下的女儿
: 登记为婚生子女为由,另提告伪造文书,但两案均因已逾10年法定追诉期,获不起诉处分
: 。
: 王男不愿再支付沈妇每月1万6千元费用,于是又提起离婚协议无效之诉,但法官认为该笔
: 费用白纸黑字写的是给付沈女“生活费”,并非是子女的“扶养费”,驳回王男请求。
: 完整新闻连结: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9008
: 备注:
虽然新闻的问题应该是离婚协议签的太冲动
不过某种程度上这又是一起婚生推定造成的人伦悲剧
民法第1063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意思是只要怀孕的当下有婚姻
不管中出台女的是谁
小孩都“推定”是负责结婚的回sow商的婚生子女
这意味着
即使离婚也要付小孩扶养费
如果回sow商觉得自己绿绿der
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他和子女没有血缘
以前对这个婚生推定,还有所谓的“不贞抗辩”
意思是女的假如很母猪
就不能主张婚生推定
但这个规定却因为“小孩不该为妈妈的母猪行为受到不利益”的理由删掉了
现在这样的规定有道理吗?
法律上,你要请求别人负责
一般都应该是指控的一方要负举证责任
但在婚生子女的认定上
竟然如此不公平
不但男方要负举证责任
女的甚至还可以拒绝亲子鉴定的要求
当然
立法理由是写“婚姻道德的凭信”
相信大家有婚姻就不会到处乱%
但是在这个性自主大解放的年代
这个理由早就不合时宜了
都在整天靠悲通奸要除罪化
谁还跟你婚姻道德
既然没有婚姻道德,那至少不能不讲道理
你要指控小孩是某个人中出的,你自己就要负责举证
删除婚生推定以后
回收业就不用理所当然的负担不知道是谁的小孩的扶养费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验而男方拒绝的情形
就比照目前的做法
把“有婚姻而男方拒验DHA”
作为法院心证的依据
如此男方也没有拒绝不验的理由
比较现行法男方要求女方验RHA,
女方接受反而违背自己的利益来看
这样修法反而有助鼓励血缘的确定
毕竟比起婚姻存在的事实
要举证外遇的难度可想而知
只因为一纸婚姻
就要被推定是基因库的主人
回收业何其冤枉和无辜
反过来说,只因为有结婚
子宫就被推定成配偶专用
简直跟伊斯兰教一样把女人当财产
综合以上理由
不管是为了家庭的稳定还是为了女权的进步
我们都应该支持
删除民法第1063条
大家说好不好?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12-10 23:39:00
噗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stinger5009 (歪歪歪)   2017-12-10 23:40:00
我有笑 帮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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