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年前台中市一名5岁女童 被一个叫作谢振茂的垃圾竹竿戳入下体性侵
: 竹竿长达90公分而且是削尖的竹竿
: 过程中长达180公分的小肠和子宫被拖出体外坏死
: 小女孩下半身严重出血 送一急救虽然暂时就回一命 但女童小肠只保住8公分
: 她一辈子没有办法进食吸收营养 生不如死痛苦的带着身心的巨创度过了13年
: 只能靠打静脉营养针维生 各为乡民可以想像吗? 一辈子不能吃东西
: 只能打针加上满满被尖刺竹竿性虐待的记忆生活着
: 最后女孩在18岁的时候因为长期营养不良引发多重器官衰竭离开这个世界
: 谢振茂被逮到的时候是因为他意图追逐另外的小女孩被逮到 被乡民痛打
: 警方去谢某的住所搜索 当场发现沾血外套、T恤和竹竿
: 当时女童口鼻插管且戴着氧气罩 以点头方式指认谢振茂
: 谢垃圾在警讯及检方侦讯两度自白犯罪 且多次亲口向女童母亲道歉
: 结局却很简单 法院认为取证不足 谢振茂最后翻供
: 法院认定警方蒐证 指证程序犯了错 谢振茂在2010年被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确定
: 这就是台湾
台中旱溪的女童性侵案,我认为是个很好的教材。
因为这性侵又涉未成年,法院判决不公开,只有一个台中高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二)字
第二六八号判决不知怎上了网,不知是更几审,这是判被告无罪的判决,可以看出本案一
些端倪。
http://markliang16870.blogspot.ch/2010/01/93.html
如果想要比较简化的资料,可以看2010年时监察院就本案做的调查报告: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753
看了这些资料,你就会知道,这个案子最后被告无罪,绝对不是什么蒐证程序瑕疵,
是警方的蓄意栽赃。
案子发生在1996年12月29日,31日就逮捕了被告谢振茂,因为据报他在案发现场附近
鬼鬼祟祟地跟踪另一个女童(谢说他没有,他只是要去吃个拜拜);谢是从花莲流浪来
台中的无业人士,没工作连住处也没有,睡在一辆废弃车辆上。
案件太细节的部分省略,自白刑求的部分,我们也暂省略,就提以下几点:
一、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竹竿(不是在谢的住处,请勿误导资讯)
,但上头没有谢的指纹,检方还没笨到去辩论说谢会带手套犯罪,他们说竹竿的材质
本来就不会留下指纹;
二、警方在谢睡觉的车子上,找到沾血的绿色外套与t-shirt,送验结果与被害人
血型不符。
三、还有两点让我印象很深。检方起诉证据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被害人在
12月31日、谢被逮捕之后做的笔录,被害人描述犯人的样子:“有一点高高的、有一
点瘦 瘦的、脸有一点点黑黑的、头发短短的不会很长、穿绿色外套、黑色长裤、看起
来脏脏的、约 30 岁左右、有吃槟榔的特征。”和谢完全相符。
但问题是,当时被害人还在病房中,口鼻都有有引流管,还戴氧气面罩,根本不能说话,
警方说,他们是先拿谢的照片给被害人看,然后由被害人以点头、摇头的方式做成那个笔
录。
四、在警方搜索谢的住处的扣押物清单上,出现了一本儿童画册,是被害人所有的
,这是很强的证据。直到法院中,才有警察做证说,画册其实是在案发现场找到的,换
句话说,有人把案发现场的证物清单,与谢住处的证物清单给“搞错了”。
全案纠缠十三年,谢最后无罪释放,但一如他自己所说,他的人生毁了,就像过那么多年
,还是会有人在网络铁口直断说一定是谢干的。
这案子让我彻底理解为什现代刑法中要采取“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道理,因为你错放
了真凶,就是错放真凶一人;你错判冤狱,就是杀了一个无辜的人,而且还让真凶永永远
远地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