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男猥亵3岁女童求缓刑 法官认不值得同情驳回
联合
60岁的“阿庆”(化名)与3岁女童“小娟”(化名)的祖父母是多年老友,时常至她家
串门子,趁她祖父母不在场时,两度猥亵女童,被害女童下体疼痛告诉父亲报警查获,一
审将“阿庆”判刑3年10月,他不服上诉,二审合议庭认定不值得同情,将全案驳回。
判决书指出,“阿庆”与“小娟”的祖父母熟识,明知“小娟”年仅3岁,对于性事懵懂
无知,趁其祖父母不在场时,于去年8月30日、9月1日两度猥亵女童。
被害女童“小娟”告诉父亲下体疼痛,由父亲向警方报案,经被害人指认后,“阿庆”坦
承犯案,一审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将他判刑3年10月有期徒刑。
“阿庆”不服判决,强调在侦查阶段虽有矫饰犯行的行为,然于一审已坦承一切犯行,并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已达一般同情态度,应适用刑法第59条减
刑的规定。
台中高分院合议庭认为,“阿庆”与女童的祖父母为多年朋友,且是年满60岁的人,本身
有儿子及孙子,本应明了人际间长幼相处分际所在,竟滥用女童的祖父母对他的信赖,而
得自由出入处所机会,以长辈身分,对女童猥亵,戕害女童身心,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法官查出,“阿庆”犯加重强制猥亵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一审就两罪处3
年6月、3年4月,定应执行之刑3年10月,各次犯行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与缓刑
宣告要件不符,辩护律师请求给予缓刑,显无可采,遂将全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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