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职缺底薪必须写清楚!立委拟修法:薪水4

楼主: su27 (su27)   2017-12-08 13:06:57
薪资级距当然是政府规定呀
22-25
25-30
30-40
40-50
50-75
75-100
100-150
150-250
250-以上
以上单位是k
这样不就得了吗
还让雇主订勒
这还只能是底薪
奖金 津贴不准算在内
只能附注
※ 引述《dinosaurian (蜜蜂把拔)》之铭言:
: “禁止面议”的底限,刚有看到网友推文,十年后这个“4万元”可能不适用
: 因此建议“4万元”改为“最低工资2倍”,未来最低工资调升后也可以适用。
: 因此建议“4万元”改为“最低工资2倍”,未来最低工资调升后也可以适用。
: 而且这个“最低工资2倍”是指法定工时的薪资,不包括加班部分。
: 此外,规定必须写“薪资级距”部分,建议还是要对薪资级距部分加以规定
: 不然级距写成22K~39K,结果面试的时候只肯给22K,你要不要吞下去?
: 强烈建议“薪资级距”可以朝以下2个方向修法:
: 一、资方只肯最低薪资或其他单一薪水时,那只需要写“单一薪资”,其他不用写。
: 二、资方在最低薪资~40K以下都给得起时,“该批次”全部录取人员之平均起薪,
: 不得低于“薪资级距”之平均数。
: 举例来看:
: 例一:资方开22K~40K,单一批次录取4人
: 这4个人的平均录取薪水,必须要大于31K,即(22+40)/2=31K
: 当然其中有人会低于31K,但平均大于31K就不违法
: 例二:资方开22K~40K,但单一批次只录取1人
: 这一个人的录取薪水,也必须要大于31K
: 因为用“级距”方式标薪水,就算1个人,资方的给薪也必须要大于平均数
: 当然,起薪资料,无论对资方或是劳方而言,大都属于非公开的资讯
: 资方也不希望录取人员了解彼此的薪水
: 这部分当然也要配套方案的修法
: 譬如说该“批次”录取人员的薪资必须要上传主管机关系统供查核
: 而主管机关也可以随时稽核公司的内部资料等等
: 以上,欢迎主政者或民代参考。
: 以上,欢迎主政者或民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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