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采矿须半数部落同意? 传政院决策官员:

楼主: ae034 (gone with wind)   2017-12-05 23:53:23
1.媒体来源: 自由
2.完整新闻标题: 采矿须半数部落同意? 传政院决策官员:不等于同意权
3.完整新闻内文: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行政院会将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有媒体消息指出,政院此次大幅翻修《矿业法》,但针对《原基法》第21条须咨商当地部落同意或参与的规范内容,决策官员主张,法条用字是“同意或参与”,不完全等于“同意权”,如以亚泥为例,未必要取得当地过半数部落的同意,才能继续采矿。由于官员的这项见解与外界看法有不小的落差,恐将引发争议。
环保团体和反亚泥还我土地自救会成员日前在亚泥专用道路前“封路抗议”,近百人试图阻挡亚泥运输卡车上山,围起人墙拒绝亚泥再挖20年。(资料照,记者王峻祺摄)
环保团体和反亚泥还我土地自救会成员日前在亚泥专用道路前“封路抗议”,近百人试图阻挡亚泥运输卡车上山,围起人墙拒绝亚泥再挖20年。(资料照,记者王峻祺摄)
官员:从宽认定影响其他法规的认定标准
《上报》报导,行政院在本次的《矿业法》修正草案中,除删除被称为“霸王条款”的第31条展限驳回补偿规定、第47条“先使用土地机制”外,也明订修法前从未做环评的矿场,必须“溯及既往”补办环评。其他重要内容还包括:新矿权设定、新矿业用地核定及矿权展限时,都必须落实《原基法》第21条咨商同意或参与机制。但针对《原基法》第21条的解读,却传出与外界不同的看法。
报导指出,张景森4日召开审查会议讨论《矿业法》修法时,政院决策官员主张,法条用字是“同意或参与”,践行此条规范不完全等于“同意权”。但若认为只要咨商部落、开放原住民族参与采矿计画即可,未必要取得部落“同意”,这项先例一开,未来包含《国土计画法》、《水利法》、《森林法》等法在践行《原基法》第21条的认定标准上都会受到影响。
监院曾指张景森“未依法行政”
参与决策的政院官员对此表示,矿权展限属于旧权利的展延,行政院将要求亚泥也必须践行《原基法》第21条,“但此条款不能窄化等于同意权,因为法条文字写的是‘同意或参与’”。
但有熟悉《原基法》的官员不认同这项看法,并指“参与”也是在同意的前提之下参与,因此“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应该是各种开发的先决条件。国民党籍原住民立委郑天财也表示,矿权展限20年是很长的时间,“亚泥当然要重新取得当地部落同意,没有部落同意就不能继续挖矿”。
报导也提到,行政院政务委员张景森、林万亿去年在共同主持“研商矿业案件践行《原基法》第21条规定之时点”会议时,曾裁示应该在“新矿业权设定阶段、既有矿业权之新矿业用地核定阶段”落实此规定,至于矿业权展限阶段“尚无需践行”。但监察院今年则质疑张景森、林万亿做出如此裁示,认定行政院有“未依法行政”的违失。监委也主张,在《矿业法》中明定矿业权设定或展限时,应践行《原基法》第21条规定。
小辞典︰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内容:
政府或私人于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应咨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项土地及自然资源时,应与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咨商,并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损失,应由该主管机关宽列预算补偿之。
前二项营利所得,应提拨一定比例纳入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作为回馈或补偿经费。
前三项有关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之划设、咨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参与方式、受限制所生损失之补偿办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另定之。
《咨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第4条内容:
本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过半数关系部落依本办法召开部落会议议决通过;所称原住民族或部落参与,指过半数关系部落依本办法召开部落会议议决通过之参与机制。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74399
5.备注:
原住民也要转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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