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好,本来这个标题我想直接撷取王定宇委员他自己的文字,不过避免民进党党工又说
我这是刻意抹黑或者是断章取义,所以我称这是他自己的个人见解
所以针对王委员这一番话,我为了避免真的误会他、误会伟大的民进党其实也许真的是
为了劳工好,所以我第87次确认条文内容,深怕我错怪好人
所以我对王委员你这一番话提出质疑,如果你能看到的话我是希望你能回答我
以及所有劳工心中的不满与疑问
王委员,我想大家都知道,轮班间隔11小时的修法是在去年就完成了,但至今却未落实实
施,却压在这次的修法中作为你们修法的但书?
而且大家普遍都没提到过,真要说起来轮班间隔11小时这一条文是当初时代力量党团在
初审所提的附带决议,意思就是说你们当初根本没考虑过这一点?
然后现在反而以此拿来说嘴? 说“这是进步立法的依据”?
你说
3.要运用以前至今的排班间隔八小时例外弹性,也需要主管机关监督,不是劳资协议即可
,不是惯老板可以任意威逼劳方同意,就能运用弹性。
那我请教一下王委员,今年的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的修正条文第32条(延长
工时)、34条(轮班间隔)
这2条文当中不论32条或是34条,也不论是甲案或者是乙案,描述的但书都是几乎一模一
样
32条甲乙两案的但书内容都订明雇主经工会同意、及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以放宽
,30人以上还得经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34条更绝,甲案连报备主管机关都不用,乙案则是同上
如此王定宇委员你讲的“不是劳资协议即可,不是惯老板可以任意威逼劳方同意,就能运
用弹性”又是什么意思?
是我看不懂条文还是你?我相信你王委员应该不可能不懂这些条文内容吧?
其中除了30人以上的企业须报备,那30人以下企业的劳工就不是劳工吗?而且不论是林淑
芬委员、洪慈庸委员、包括公听会的陈政亮副秘书长也都提出过同样的质疑,你们所谓的
不适用的行业是哪一些?核定的标准又是什么?林美珠部长完全没提出任何佐证的依据,你
们要如何说服台湾劳工?
更不要说粗暴的审查过程,你自己有看过委员会内的过程吗?你自己有听过公听会劳团的
意见吗?
甚至你现在讲的
“那这些错误的质疑...某些团体、政党
是没弄清楚?
还是刻意扭曲?
是真的为了劳工?
还是为了政治利益?”
这又是什么意思?你觉得你们民进党看得懂这些条文,而其他反对的都是因为看不懂条文
吗?
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各界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时数多有应允劳雇协商弹性增加之建议。惟各界对于延长工作时间
时数之修法建议不一,经综整大多数意见,拟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在现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时数上限四十六小时维持不变之前提下,新增但书,定明雇主经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一个月延长工作时间上限适度
放宽为五十四小时。另考量雇主雇用三十人以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
定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者,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
【乙案】
在现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时数上限四十六小时维持不变之前提下,新增但书,定明雇主经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以三个月为周期,一个月之延长
工作时间上限适度放宽为五十四小时,惟该三个月周期内仍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时。另
考量雇主雇用三十人以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定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
者,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
有关现行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十一小时之规定,对于劳工身心健康当有助益,
惟如一体施行,恐将冲击现有采行三班制方式轮班之产业。经考量实务运作情形,在可兼
顾劳工健康并强化劳资对话与协商机制之前提,拟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以给予连续八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
会议同意后,得另约定超过连续八小时之休息时间。(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乙案】
以给予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资会议同意后,得另约定给予至少连续八小时以上之休息时间。另考量雇主雇用三十人以
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定变更劳工之休息时间者,并责应报当地主管
机关备查。(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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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质问“排班间隔八小时,是进步吗?是弹性吗?”
当然不行,可是真相是:
1.这次修法前,现在、和以前,轮班间隔八小时并不违法。
2.反而是这次修法将间隔11小时落实执行。
3.要运用以前至今的排班间隔八小时例外弹性,也需要主管机关监督,不是劳资协议即可
,不是惯老板可以任意威逼劳方同意,就能运用弹性。
那这些错误的质疑...某些团体、政党
是没弄清楚?
还是刻意扭曲?
是真的为了劳工?
还是为了政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