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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2.完整新闻标题:
组织犯罪条例修正初审 统促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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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聚众滋事 最重可判3至10年徒刑 并科一亿元以下罚金
〔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中华统一促进党、爱国同心会等团体未来再聚众滋事,将面临
法律制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审查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修正组织犯罪的要件为“持续性或牟利性”等,若未来完成三读,红色、黑道政党可重
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且并科一亿元以下罚金。
按司委会初审通过条文,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现存的犯罪
组织为限。例如“黑牛”黄鸿寓已经伏法,但若有人自称其帮众,亦能适用;为保护证人
,新增“视讯条款”,让证人或检举人可透过网络作证,境外人士则能前往我驻外馆处,
借由视讯作证。
现行“组织犯罪条例”对“犯罪组织”之定义,已于今年初修法松绑,扩大适用于合法化
、公司化的帮派、诈骗集团;法务部原本提案的文字为“持续性、牟利性”,却因人权团
体之坚持,改为“持续性及牟利性”。
有鉴于统促党、爱国同心会多次传出聚众滋扰等争议事件,因难以证明该组织具有“牟利
性”,而难适用“组织犯罪条例”,因此包括民进党立委王定宇、何欣纯、林俊宪、邱议
莹及国民党立委许淑华等,相继提出修正草案,组织犯罪的要件松绑为“持续性或牟利性
”。
组织犯罪构成要件松绑
民进党立委李俊俋表示,旧法中同时要符合持续性与牟利性,实务上无法处理统促党或爱
国同心会的犯罪行为;民进党立委蔡易余也指出,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诈欺、妨害自由的
案件数都增加,组织犯罪却在减少,这相当矛盾,质疑是否因法令构成要件过于严苛,让
检察官难以适用?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坦言,就组织性犯罪而言,持续性比牟利性更重要,修法后将督导检察
官的起诉是否符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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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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