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事先通知,其实该孕妇没有错,
人家有告知自己还录取,那是资方自己的问题,
资方可以选择说不,但是一开始录取了,
我认为只有几种可能:
1.那就是面试官根本就不懂劳基法,
也不知道请到一个孕妇会有什么后果,
等到孕妇开始抬劳基法要求福利时,
资方才觉得大事不妙而反弹。
2.面试官跟用人单位主管不是同一人,
也可能是录取后才分配单位,
所以面试官觉得孕妇不孕妇干我屁事,
而对真正直属主管来说,孕妇很难用啊!
事实上请假根本无法用,但又不敢靠北别人,
就靠北孕妇。
以上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但不管怎样如果孕妇真的有事先告知,
那孕妇没有错,
资方不懂劳基法是孕妇的问题吗?
是资方自己的问题,
面试程序有问题是孕妇要负责吗?
当然也不是。
我觉得有些人讲的很好笑,
你录取孕妇做好人,那是你家的事,
这跟福利本身存在价值关系在哪?
台湾多得是服务多年的女性怀孕后仍能按照劳基法的福利的企业,
自己想做好人未量力而为,
却开始质疑不该有这个福利的才莫名其妙,
讲难听有选择权,就没资格靠北,
除非说隐瞒怀孕事实,那还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