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劳基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于105年12月6日修正前的条文: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
这是劳基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于105年12月6日修正后的条文: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
这也是现在某些自称劳团和自认正义的人,拿来声称民进党要修恶的基础,
但修法当时加了第三项上去: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项规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由于行政院尚未订出施行日期,所以该项目前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因此某些自称劳团和自认正义的人,他们的反对举动,
只会让轮班间隔认定的法律基础处于虚无的状态。
现阶段班次间隔八小时就是完全合法的,因为无法可管。
正义?? 我看只是出来洗声望和把别人当智障。
更好笑的是还有一堆人信了,哈哈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