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殉职警消变因公死亡? 抚卹金少了600万

楼主: NewIdentity (New Life)   2017-11-09 06:41:34
过了一天 没有人出来纠正这篇的错误(居然还被推爆,都快笑死了)
想想还是写一下好了
免得一堆人在那边以讹传讹 公务界的谣言已经够多了
首先,“因公殉职”是“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跟其施行细则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警察人员才有因公殉职的适用”
公务人员是没有“因公殉职”的,只有“因公抚卹”
“警察人员”的定义为何呢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条及第5条的规定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20035006
第3条 警察人员,是指本条例任官、授阶,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
第5条 警察官等分为警监、警正、警佐。
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阶,以特阶为最高阶;
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阶,均以第一阶为最高阶。
第39条
依警察机关、学校组织法规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
“除任用、退休及抚卹”外,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除任用、退休及抚卹”外,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除任用、退休及抚卹”外,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很重要所以说三次
第39条之1
“海岸巡防机关”及“消防机关”列警察官人员之人事事项,
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
简单来说,“因公殉职”只有“警察机关”、“消防机关”跟“海岸巡防机关”
列警察官等的人才适用
更白话一点,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底下是“警监”、“警正”跟“警佐”的同仁
才可能有“因公殉职”的可能
也就是这篇举的两个“因公殉职”的例子
通通都是错的
我是不知道原po依据是什么
google了一下
该不会是这篇吧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3303
这篇本身就错了
引述错误的例子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消防署政风室主任虽然在消防署工作,但他是“廉政职系”,不是警察人员
下面那个内政部移民署就更夸张了,就不是在警察消防跟海巡机关工作,
更不可能“因公殉职”
这两个都是依公务人员抚卹法办理“因公抚卹”,不是“因公殉职”
也就是说 不是什么官大才可以因公殉职
乡民们平常骂记者骂得很爽
怎么碰到某些事情 就相信记者写的东西 不经查证跟思考就照单全收??
另外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6条及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的规定
因公殉职是由上面那三个机关“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的规定审认后
请铨叙部“帮忙”在抚卹公文上面写一下而已
也就是说原则上铨叙部只管公务人员抚卹法,
公务人员抚卹法的最高抚卹等级叫“冒险犯难”,
(因公抚卹人员,就叫“因公死亡”,从来都没有“因公殉职”)
什么叫做冒险犯难呢
两个例子 桃园新屋大火跟高雄气爆
https://www.twreporter.org/a/xinwufire-the-survivor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588
依公务人员抚卹法第5条规定
“因公死亡”人员,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
冒险犯难跟战地殉职是同等级的
难不成一般的案子都可以说是战地殉职吗 应该不行吧
所以冒险犯难本身就很难
公务人员抚卹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
本法第5条第1项第1款所称冒险犯难,
指“遭遇危难事故,执行抢救任务”时,
“明知该灾难现场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且依当时之时空环境,无从预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
“仍奋不顾身,于灾难现场执行抢救任务而殉职者”。
必须符合各种要件才该当冒险犯难
一般比较容易出现的是警察攻坚、消防员救火
不但是要执行法定职务,而且明知会死仍然奋勇向前
才有办法符合冒险犯难
用这样的标准看
下面三个根本就都不符合冒险犯难
而警察跟消防人员 很多勤务本来就都有危险性
但是并不是因为危险就可以每个都冒险犯难好吗
题外话
消防同仁想把捕蜂捉蛇业务踢出去 已经很多年了
本来就不是法定业务 消防同仁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 没有比一般人更厉害
一日民众观念不改,一日这业务就还不回去
请大家支持消防同仁 让他们可以早日回归消防专业
※ 引述《neepa (官小讲话算三小)》之铭言:
: 提供各位两则因公殉职案例参考:
: 2007年消防署政风室主任南下嘉义执行公务时在国道发生车祸,不幸死亡。
: 此案为因公殉职结案。
: 2013年内政部移民署派驻陆委会香港办事处服务组副组长在香港练习划龙舟时,
: 突然休克,抢救后仍宣告不治。此案为因公殉职结案。
: ============================================================================
: 再给各位三则因公死亡案例参考:
: 2009年花莲县消防局邱姓队员前年底摸黑到海边救人,现场因照明不足,
: 他爬上消波堤时,绊到梯阶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
: 事后消防署依因公殉职予以从优抚卹,但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审核,
: 都认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险犯难”标准,只依因公死亡抚卹。
: 2011年台东县消防局李姓队员执行为民服务摘蜂窝时被虎头蜂螫伤死亡,
: 因为民服务勤务并非法定勤务,所以铨叙部认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职。
: 2012年屏东县消防局陈姓小队长,为民服务捕蛇后返队途中遭酒驾撞死,也不算殉职,
: 铨叙部认定是因公死亡。
: ==============================================================================
: 政风室主任、服务处副组长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职;
: 基层队员跟小队长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
: 包含上一篇分享的舍身救乘客的火车车长,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职吗?
: 不然你跟我说国道车祸跟划龙舟休克,符合哪个因公殉职要件?
: 再提供一个数据给大家这14年内,台湾已经死了43名消防员。
: 折损率还不够高啊?全台才14000个消防员而已!
作者: NVIDIA (祝大家平安喜乐)   2017-11-09 06:42:00
你太早发文会被无视
作者: pony666 (不要踩到我)   2017-11-09 06:46:00
重要推
作者: autokey (该起床啦)   2017-11-09 06:50:00
你跟记者认真什么?
作者: Lornerice   2017-11-09 06:51:00
了解
作者: grimms42191 (米希安~☆)   2017-11-09 06:55:00
作者: justwater (halfwater)   2017-11-09 06:58:00
我来
作者: kaletra (还没想到)   2017-11-09 07:02:00
来这里跟一堆法盲加民粹的人认真就输了
作者: Mephist (I'm with you)   2017-11-09 07:06:00
那所谓少600万又是指什么?
作者: inewnew (moledy of you)   2017-11-09 07:10:00
补蜂捉蛇理应由民众"付费"请民间业者处理,只是没人敢提
作者: sarspieya521 (HANA)   2017-11-09 07:11:00
所以那两个例子的“因公殉职结案”是假的?
作者: t048520 (这样真的对吗?)   2017-11-09 07:12:00
你跟乡民太认真啦
作者: redsgm (redsgm)   2017-11-09 07:13:00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7-11-09 07:15:00
结果你打脸一群高潮的乡民?
作者: lovetweet (诺的伟少)   2017-11-09 07:15:00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7-11-09 07:19:00
感谢说明
作者: hkt0857   2017-11-09 07:20:00
太早
作者: mftd (Mda)   2017-11-09 07:20:00
推辛苦你打这篇导正
作者: snnp123 (the great F1 hybrid)   2017-11-09 07:22:00
水喔
作者: edwar9154520 (八八八)   2017-11-09 07:22:00
作者: dostey (Dos)   2017-11-09 07:24:00
军公教连死亡都这么优渥 劳工QQ
作者: redbeanbread (寻找)   2017-11-09 07:28:00
原来
作者: keikei5566 (恺恺)   2017-11-09 07:28:00
理组看不懂,然后笑你文组法匠
作者: kmshy (shy)   2017-11-09 07:29:00
推打脸
作者: star99 (KARA)   2017-11-09 07:29:00
所以上台湾国道是冒险犯难?
作者: jmangeL44 (趴趴)   2017-11-09 07:32:00
作者: notneme159   2017-11-09 07:33:00
推个
作者: ato0715 (熊)   2017-11-09 07:34:00
推推
作者: mk2mk3mk4 (NorA无聊ing)   2017-11-09 07:34:00
推推
作者: northorown   2017-11-09 07:35:00
作者: FFMay (一起运动吧)   2017-11-09 07:35:00
还在高潮你po这个怎么下台啦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6:00
捕蜂捉蛇不属于细则16所列各项,上国道如果可以当成【交
作者: nitvx (nitvx)   2017-11-09 07:37:00
小小的台湾搞一堆制度,画分各种阶级和职业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7:00
通指挥或稽查】当然算是,不过也要有【奋不顾身以致死亡】
作者: passpass (Pass~)   2017-11-09 07:37:00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7-11-09 07:38:00
然后算钱的部分,公务人员的因公殉职应该是归纳在抚卹法5.1的战地殉职,其他没有跟殉职扯得上关系的地方执行业务有冒险犯难致死+50%、其他就是+25%以下,而警察人事36-1又规定金额是不得低于抚卹法*2 所以会有巨大差别
作者: AbbeyJien (-+<><)   2017-11-09 07:42:00
作者: GundamW (无尽的华尔滋)   2017-11-09 07:45:00
推科科
作者: yeay (非心)   2017-11-09 07:45:00
所以前2个案例还是有提升至最高抚卹等级”冒险犯难”,只是跟警察人员的定义不同,但还是领到最高的金额吧?!
作者: shorty696820 (虹彩弟弟)   2017-11-09 07:46:00
推推
作者: Armour13 (鎧甲)   2017-11-09 07:47:00
与八卦版要求不合
作者: benson860617 (拍拍)   2017-11-09 07:48:00
优文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7-11-09 07:48:00
理组不懂啦 看不懂文字
作者: pinrannie (NOWAY)   2017-11-09 07:48:00
推!
作者: BigBananaBoy (大香蕉底迪)   2017-11-09 07:50:00
推推
作者: konanno1 (konanno1)   2017-11-09 07:51:00
作者: yeay (非心)   2017-11-09 07:51:00
差了铨叙部网站,只是名词不同,但前两位若有被认定”冒险犯难”,的确有加50%,所以原原po说法没有太大错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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