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殉职警消变因公死亡? 抚卹金少了600万

楼主: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7-11-08 22:59:59
※ 引述《neepa (官小讲话算三小)》之铭言:
: 提供各位两则因公殉职案例参考:
: 2007年消防署政风室主任南下嘉义执行公务时在国道发生车祸,不幸死亡。
: 此案为因公殉职结案。
哪个机关认定因公殉职的?
: 2013年内政部移民署派驻陆委会香港办事处服务组副组长在香港练习划龙舟时,
: 突然休克,抢救后仍宣告不治。此案为因公殉职结案。
哪个机关认定因公殉职的?
: ============================================================================
: 再给各位三则因公死亡案例参考:
: 2009年花莲县消防局邱姓队员前年底摸黑到海边救人,现场因照明不足,
: 他爬上消波堤时,绊到梯阶跌落七公尺深箱涵死亡。
: 事后消防署依因公殉职予以从优抚卹,但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审核,
: 都认为邱逸青是不小心摔死,不符“冒险犯难”标准,只依因公死亡抚卹。
方便拿公文书出来说明吗?
: 2011年台东县消防局李姓队员执行为民服务摘蜂窝时被虎头蜂螫伤死亡,
: 因为民服务勤务并非法定勤务,所以铨叙部认定只能算因公死亡,不算因公殉职。
: 2012年屏东县消防局陈姓小队长,为民服务捕蛇后返队途中遭酒驾撞死,也不算殉职,
: 铨叙部认定是因公死亡。
不觉得奇怪吗,铨叙部都认定是因公死亡?
这是因为因为公务人员抚卹法没有因公殉职,但是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有。
检讨铨叙部核定处分是否适当时,指责铨叙部不核定因公殉职,这样的用法其实混淆了法
律上抚卹相关的概念。
涉及消防员遗族抚卹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公务人员抚卹法(下称抚卹法)和它的特别法(该
法第36条本文可知“警察人员之抚卹,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抚卹法之规定”)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下称人事条例)。
简单说,抚卹分成病故意外死亡和因公死亡两种类型,消防人员殉职属因公死亡。而因公
死亡分为6款有10~50%不等加给一次抚卹金数额。而警察人员、海巡人员、消防人员“在
执行勤务中殉职者”,虽不一定为抚卹法第5条第1项第1款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之情形(
原则为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但依人事条例特别规定直接比照战地殉职加
发50%一次抚恤金,且基数内涵以优于适用人事条例以外人员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者,以
“其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
详细的说,消防人员适用人事条例并非是因为“消防”是“警察”,而是规定于该条例第
39-1条“海岸巡防机关及消防机关列警察官人员之人事事项,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本条例之
规定办理。”。所以,消防人员中“列警察官”者遗族之抚卹由考试院(抚卹法主管机关
)、内政部、内政部消防署、各地方政府消防局依人事条例和抚卹法办理。(俗称黑官,
未列警监、警正、警佐者、不符合抚卹法施行细则第2条资格者就不在讨论之列)
第二,抚卹法第3条,公务人员有“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之情形者
给与遗族抚卹金。所以抚恤金给与之原因没有“因公殉职”。跟“殉职”(抚卹原因的殉
职,人事条例第36-1的慰问金不在讨论之列)有关的是人事条例第36条第1项第1款“在执
行勤务中殉职者”,“比照战地殉职人员加发抚卹金”、抚卹法第5条第1项第1款后段“
战地殉职”。
整理立法脉络,民国(下同)65年制定之条文为“警察人员之抚卹,‘适用’(双引号
为笔者加)公务人员抚卹法之规定。其在执行勤务中殉职者,比照战地殉职人员加发抚卹
金。”,嗣于86年以“警察人员领有勋章、奖章者,得加发退休金,而殉职或亡故者,却
不得加发抚卹金,为鼓励在职员警士气,照顾遗眷生活,…,将领有警察奖章者,比照加
发退休金标准,发给抚卹金,爰予增订第一项第二款,并将现行条文移列为第一项第一款
。”却未说明修正“适用”为“除左列规定外,适用…”之原因。可见修正是因为加入勋
章奖章部分加发抚恤金,且原来之文意适用上与修正后无异,执行勤务中殉职者本即加发
抚恤金,其立法意旨与抚卹法一贯,并无特殊之处。
综合上述,以比照战地殉职人员加发抚恤金(指抚卹法第5条第2项第1款加发一次抚卹金
)的立法是考量警察人员(后加入海巡与消防)执行公务(勤务)之环境危险、“且因公
殉职员警以年轻资浅者居多,为加强照顾执行勤务中殉职者遗眷之生活并奖励其功绩”(
为慰问金的修正理由)。故“执行勤务”之规定并非没有创造抚卹法第5条因公死亡以外的
新原因类型,只是就加发的效果特别规定。
在法规与实务上,执行勤务为抚卹法第5条第1项第2款“二、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
死亡。”完全包括,仍属抚卹法上因公死亡。
然而,若由消防署认定执行勤务中殉职,消防署要拿预算出来支给较“非比照冒险犯难”
计算多出来的差额,所以才会有你认为不合理的情形。但铨叙部在一般情形下本来就只有
一般的因公死亡可以认定,所谓冒险犯难,是跟“战地殉职”并列,本来承平时期抚卹法
就没有要加发那么高额的抚恤金。从抚卹法并列的规定,和抚卹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1项“
冒险犯难,指遭遇危难事故,执行抢救任务时,明知该灾难现场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且依当时之时空环境,无从预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奋不顾身,于灾难现场执行抢
救任务而殉职者。所称战地殉职,指在战地交战时,因执行职务或支援作战任务而死亡者
。”的规定可以知道,要达到像在战地交战的情况不是那么容易。警匪枪战和火场内固然
毫无疑问,但一般的为民服务案件能说是像战地一样危险吗?所以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才要
有比照加发效果的特别规定,就是为了不紊乱法律解释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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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风室主任、服务处副组长因公死亡才能叫因公殉职;
: 基层队员跟小队长因公死亡就真的只是因公死亡。
: 包含上一篇分享的舍身救乘客的火车车长,不也是打官司才得到因公殉职吗?
: 不然你跟我说国道车祸跟划龙舟休克,符合哪个因公殉职要件?
: 再提供一个数据给大家这14年内,台湾已经死了43名消防员。
: 折损率还不够高啊?全台才14000个消防员而已!
个案的法律适用可能违法,但如果认为这些个案违法的话,更不应该回过头以这些个案违
法认定为标准来抽象解释法律。
虽然你的出发点应该是抱不平,但还是希望能透过解释抚卹法制增进大家对公共议题的认
识,而非拿消防署该认定、出钱的东西去打铨叙部,然后要铨叙部作法律上没依据的行政
处分。
以上敬供参考~
作者: geesegeese (殴)   2017-11-08 23:06:00
好长的专业文
作者: am711206 (阿尔提克斯)   2017-11-08 23:17:00
补蜂补蛇的业务是农委会负责,结果推给消防人员。现在情形是政府带头乱搞,出事又说要依法办理抚卹,不觉得神经错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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