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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杨姓男子去年偷吃黄姓女邻居,还互传“穴穴很痒”、“不要让我老是抄家伙对
你”等咸湿短信,被杨妻发现提告通奸。杨男、黄女辩称两人只有口交、没有性交,桥头
地院认为口交不符合通奸罪“性器官接合”的构成要件,今判两人无罪。
杨妻今年10月间已与杨男离婚,她提告指出,与杨男结婚10余年,不料黄女明知杨男已婚
,竟在去年6、7月间与杨男在住处通奸,并提出两人LINE通讯对话记录,包括互传“穴穴
很痒”、“不要让我老是抄家伙对你”、“XX妹妹爱打炮”、“如果你身材是那样,当然
每天找你打砲啊”等暧昧话语,以及传送生殖器、衣着较少或口交照片等,桥头地检署调
查后将杨、黄各依通奸、相奸罪起诉。
法院审理时,杨男、黄女都坦承有口交行为,但杨男辩称,他未与黄女有实际的性行为,
两人Line对话都是空谈,不是真的。还说,他认为性行为是性器官的接触,就他的认知他
跟黄女没有通奸;黄女也称只有帮杨男口交1次,没有作性器官接触等。
桥头地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刑法》第239条之通奸或相奸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性器官接
合,本案杨男与黄女虽有口交、以器物进入他人性器等性交行为,但并非性器官接合,因
此判两人无罪。仍可上诉。(王吟芳/高雄报导)
所以同婚通过之后,同性配偶受不受刑法通奸罪约束?
除罪化不除罪化是一回事,受不受管束又是另一回事
同婚精神保垒,婚姻平权大平台该出来说清楚讲明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