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啦
为何要这样强制全国统一呢
各地风俗习惯跟脑袋就不同啊
弄成联邦制不是很好吗
比如台北就可以周休二日+七天假 让大家有生活品质
然后浊水溪之外 就可以周休零日 让劳工加班加到爽
加到22K本薪翻两倍变44K超爽的
想加班的就去支持资方的县市
想生活品质的就去支持劳方的县市
这样久了也可以看哪个县市屌打谁啊
看到底哪方是对的错的
为何要强制全国统一啊
※ 引述《keep90ing (继续前进!)》之铭言:
: 【独家】反对松绑七休一 北市劳动局最后一刻去函劳动部
: 黄驿渊 2017年11月07日 20:50:00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8487?=fb
: 一例一休重启修法,尽管行政院长赖清德已拍板,打算有条件松绑“七休一”等制度,
: 但据了解,台北市劳动局对于修法有意见,赶在劳动部预告《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最
: 后一天,今天(7日)下班前已去函劳动部,直指不宜松绑“七休一”,更认为现行修
: 法版本不利政府“以价制量”等劳动政策既定目标,若仓促修法恐有疑虑。
: 据了解,当行政院修法版本出炉后,北市府劳动局对修法内容一直有疑虑,今天由北市
: 府劳动局长赖香伶拍板后,傍晚正式去函劳动部提供修法意见。
: 北市府知情人士透露,劳动局今天所去函的内容,虽不致于用“反对”等字眼,但直指
: 赖揆拍板的修法版本,有诸多“实务上执行的疑虑”,包括不宜松绑七休一、修法不利
: 以价制量政策、把关机制有限、修法恐导致实际总工时上升、劳资会议形式大于实质等。
: 赖香伶:七休一不宜再松绑
: 赖香伶接受《上报》采访证实,北市劳动局去函劳动部只是把一例一休上路后,实务上
: 看到的问题向劳动部说明,其中松绑七休一部分,她说,“除非产业上有充分调查支持
: 放宽”,否则基于保护劳工,“不宜再修法、松绑”。
: 她说,政府过去半年讨论修法的过程中,“松绑七休一是现在才出现的”,且是全行业
: 、不设门槛的整体适用,等于“不分行业的大弹性”。
: 赖香伶也指出,一例一休通过后,劳动部就曾发布“三例外”函释(劳动条3字第10501
: 32134号),在三大状况下可不受“七休一”限制,而根据过去半年的统计,北市已有
: 9000多人适用这项弹性休假的规定,例如有媒体出国采访就已适用过,加上有变形工时
: 的制度,“现行的法令工具就可以做到弹性”。
: 修法方向不符“以价制量”
: 北市劳动局发函劳动部的内容,也特别“提醒”中央,此修法版本并无法达成“以价制
: 量”的政策目标。
: 根据赖揆拍板的版本,休息日加班费“做一给四”或“做五给八”,未来将改采“核实
: 计算”,也就是“做一给一”。
: 但赖香伶表示,根据北市实务状况是,多半会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加班的企业,不是加班
: 半天,就是直接一天,因此极少案例才会真正出现“做一给四”,其他多半都是加班半
: 天、一天的核实计算,更不会发生“资方反倒吃亏”的荒谬事情,因此北市劳动局的立
: 场也建议维持现状。
: 她也说,加班费“核实计算”的背后精神是“以价制量”,这半年来,地方政府也不断
: 告诉企业,“若没必要就不要加班”,这也是政府推动劳动政策的核心,如今若取消,
: 等于有违当初修法精神。
: 北市府知情人士表示,一例一休修法后,劳动部今年5月3日曾颁布函释(劳动条2字第
: 10601300937号)指出,休息日加班后如果以补休取代加班费,“目前法律上确实未禁
: 止”,至于补休标准、补休期限及如何处理届期未休完的时数,则由“劳雇双方约定”
: 。但实务上,若加班换补休却未在期限休完,通常补休就会被雇主“吃掉”,如今修
: 法又把休息日加班费“做一给四”或“做五给八”,改采“核实计算”,加上松绑七休
: 一,让例假日可挪移,恐无法达成当初立法“以价制量”的目的。
: 劳资会议“形式大于实质”
: 此外,这次修法也赋予劳资会议的吃重的把关角色。但北市劳动局认为,现行劳资会议
: “形式大于实质”,劳方代表几乎没有否决权,且企业没举行劳资会议也没有罚则,这
: 点也会让修法所欲达成的效果打折。
: 赖香伶说,北市劳动局不反对让劳资透过会议平台协商、沟通,但由行政院最后拍板增
: 设三道把关机制来看,可知现行劳资之间的实力“相当不平等”,才必须多增加把关门
: 槛,加上现行劳资会议的文化还在发展中,有些企业甚至设有不同层级的劳资会议、“
: 一国多制”。因此,劳资会议的任务可以放在协商公司福利、管理规则等,但若把涉及
: 法律位阶的劳动条件统统都交给劳资会议协商,“恐怕会很挑战劳方代表”。
: 她也说,新版修法赋予劳资会议很大角色,但劳方代表却不像工会干部,没有获得足够
: 法律位阶的保护,这也会对劳方不利。
: 赖香伶建议,应该采“双轨制”,除了劳资会议之外,应比照《劳基法》第84条之1对
: 于“责任制”的规定,不应只交由地方主管机关“备查”,而应采积极的“核备”,另
: 也不能劳资会议说了算,要让每个劳工都能行使同意权,例如必须把劳动条件等约定用
: “书面”明确记载,确保劳工都知道劳动条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