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报] 11/08-23人民作主补正公投法活动&问与答

楼主: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2017-11-07 18: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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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情报] 11/08-23人民作主补正公投法活动&问与答
时间: Tue Nov 7 18:05:24 2017
人民作主本次行动官网:https://goo.gl/7Eh4qA
2017年11月8~23日静坐线上报名 https://goo.gl/Xy3Y7P
时间:2017年11月8日(三)10:00~11月23日(四)10:00
地点:台北市中正区北平东路30号对面
民进党中央党部前(中央艺文公园空地)
展开为期16天的 「落实民主,补正公投法」24小时接力禁食行动。
严正要求立法院应尽速通过〈公投法〉补正案。
敬请关心台湾民主发展的各界人士一起来参与。
人民作主教育基金会联络人:陈恒信 0986-960-007
*************我是分隔线*************
问与答转贴自人民作主官网 https://goo.gl/FsLn1W
人民作主教育基金会“补正公投法”问与答 (华语版)
2017.11.07 by 执行长:刘明新
一、请问“人民作主教育基金会”“补正公投法”的主张有何正式版本?
答:现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就是我们主张的版本。
二、为什么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
就是你们主张的版本?
答:因为这个“一读版本”在修改的过程中,
立法院各党团与本会、及几个主张修法的社运团体,
皆有良性互动、深入讨论过。
“一读版本”的内容,既坚持理想,也顾及现实。
最重要的是,
它打破了14年来“不能公投的公投法”所谓的“鸟笼公投”之障碍,
第一次让“直接民权”有落实的机会,
这是很大的进步,我们必须珍惜。
三、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在“提案”上有何补正之处?
答:一个全国性的公投,在提案上:
现行“鸟笼公投法”“提案人数”是,
上次大选“选举权人”总人数的千分之五以上,约9.4万人。
一读补正后的条文则降低为万分之一
(一万人中平均只要有一人参与提案即可),
所以一个全国性公投案,大约只要有1,878人以上连署,即可提案。
注:“选举权人”,是指当年选举时有权投票的人而言,
以2016年总统大选而言,有权投票的总人数约1,878万人。
四、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
“一读版本”法条内容,在“连署”上有何补正之处?
答:一个全国性的公投,在公民连署上:
现行“连署人数”是,
上次大选“选举权人”总人数的百分之五(5%)以上,约94万人。
一读补正后的条文则降低为百分之一点五(1.5%)以上,
大约只要28万人以上连署即可,连署门槛明显降低很多。
五、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在“投票率”上有何补正之处?
答:现行“鸟笼公投”第30条投票率规定:
须50%以上“选举权人”出席投票,约939万人,公投才算有效。
因此,只要蓝绿阵营操弄支持者不投票,
就几乎没有任何全国性公投案可以通过。
过去14年来,总共有6次全国性的公投,
都因蓝绿选民互相不投票,“投票率”不及50%以上,才无法过关。
而为顾及公投公信力,以及避免特殊团体恶意操弄,
同时也保留“简单多数决”的精神,
立法院“一读版本”已将“投票率”
改为‘公民投票的结果,以得票数最多者、
且该最多得票数超过投票人总数四分之一者为通过。’
也就是说,一个攸关全国人民的公投案,
只要四分之一(25%)的“选举权人”,
约470万人以上投下同意票,而且赢过不同意票,就可通过。
我们认为:任何法律都有比较之下较合理的规定,
故台湾人民在学习公投的过程中,
这四分之一(25%)的规定,名为障碍,实为保障。
注:“鸟笼公投”双二一条款产生的怪现象。
“鸟笼公投”30条规定:
投票率50%以上,全国性公投约要939万人以上,
这是不容易达成的数目。因此就有操作空间:
1.蓝绿阵营互相抵制对方所提公投案,
让投票率低于50%,以致被否决。
2.在公投议案上动歪脑筋。
例如为核四是否续建问题,
蓝绿各有不同提案,都企图让自己的提案被否决,然后就可以另作解释。
国民党想续建核四,所以国民党公投题目是:‘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
民进党想停建核四,所以民进党公投题目是:‘你是否同意续建核四?’
六、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把“鸟笼公投法”下的太上机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废除了吗?
答:是的,“鸟笼公投法”第34条至38条,
有关“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条文均已废除,
现今“一读版本”公投主管机关,
“中央”已改为“中选会”,
“地方”已改成“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对公投案的审理,将会更加合理。
七、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能否自行发动公民投票事项?
答:可以。行政机关已有权利发动公投。
原条文13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民投票事项。”
“一读版本”补正为:“行政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
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
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
不适用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九条规定。”
八、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还有哪些进步内容?
答:
(一)、增加原住民知情同意权。
第一条:“……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权利者,
不得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
(二)、增订十八岁公民投票权。
第七条:“中华民国国民,除宪法另有规定外,
年满十八岁,未受监护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权。”
(三)、建立电子提案及连署系统。
第九条:“主管机关应建置电子系统,
提供提案人之领衔人征求提案及连署;
其提案及连署方式、审查作业等事项之办法及实施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采电子提案及连署者,其文件以电磁纪录之方式提供。”
九、请问: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法条内容,
有无限制公民投票事项?
答:
这是此次修法最大的争议点。
“一读版本”法条第二条说:
“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如下:
一、法律之复决。
二、立法原则之创制。
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
这里的“依宪法规定外”充满玄机,
玄机大概在宪法〈增修条文〉的第1条和第12条。
第1条:“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
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
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
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第12条:“宪法之修改,
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
并于公告半年后,
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
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
不适用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因此执政党说词是:
“公投法”是一个宪法架构下的“国内法”、“程序法”,
因此宪法条文中有的国名、国旗和领土范围,都必须在修宪时由立法院处理,
不应在“公投法”里规定,让人民公投。
但人民作主教育基金会一向主张:
“基于主权在民原理,不应限制公民投票事项,
不但国名、国旗、领土范围可公投,
连对外所订条约、协定,也应公投,
由人民做最后决定。”
不过台湾俗语说得好:“食紧挵破碗。”
我们深怕争论旷日持久,
以致即将补正的“公投法”被借故胎死腹中,
以致民主化进程受挫,以后想通过不知何年?
也思及此公投法通过后,
台湾民主气氛会更加活络,人民关心公共事务之热情必定涌现,
届时突破障碍的民意必然无法抵挡,
利用此公投法,可以发挥的空间实在很多。
而法律是可以因时空不同再做修正的。
因此,
主张立即将补正后的“一读版本”,迅速交付二、三读。
十、请问:人民作主教育基金会对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一读版本”,
有何期待?
答:一个期待:此版本得来不易,且争吵无益,不会有赢家,
大家合力完成台湾民主化的历史任务,尽速让它通过,才是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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