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17-11-06 14:35:30※ 引述《Ubaldo (极度害臊)》之铭言:
: 照你的说法,那劳动检查也不该进行搂?
: 因为劳动检查法稽核民间机构提供资料也是不得拒绝的
: 甚至还没定义“必要”是什么,也没规范什么资料是劳动检查资料
: 所以连老板养几个小老婆都算是资料吗?
: 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那是不是老板可以大叫劳检恐怖?
: 事实上,资料的范围是都进一步在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中去规范
: 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 第7条
: 劳动检查机构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得向有关团体请求提供之劳动检查资料,
: 包括事业单位、雇主之名称 (姓名) 、地址、电话、劳工人数及其他相关
: 资料。
不要乱类比一通
你查核劳动检查资料 容易在施行细则去规范
那查核VPS呢?
查核代管网站呢?
查核云端ERP呢?
查核里面有放私人通讯、帐务、公司机密的设备呢?
你他x的比例原则在哪?
会拿什么药检、食检来类比的,
你们是真搞不清楚状况, 还是想带风向?
作者: poeoe 2017-11-06 15:01:00
通察法都规定监听要检察官声请法院 这比监听还可怕的居然完全不用司法审查通察法还要有犯罪嫌疑才能声请监听 这法授权的行政机关连有犯罪嫌疑都不用 根本超赞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