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的说法,那劳动检查也不该进行搂?
因为劳动检查法稽核民间机构提供资料也是不得拒绝的
甚至还没定义“必要”是什么,也没规范什么资料是劳动检查资料
所以连老板养几个小老婆都算是资料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001
劳动检查法 第7条
劳动检查机构应建立事业单位有关劳动检查之资料,必要时得请求有关机关或团体提供。
对于前项之请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有关机关或团体不得拒绝
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那是不是老板可以大叫劳检恐怖?
事实上,资料的范围是都进一步在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中去规范
劳动检查法施行细则 第7条
劳动检查机构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得向有关团体请求提供之劳动检查资料,
包括事业单位、雇主之名称 (姓名) 、地址、电话、劳工人数及其他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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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照这标准劳动检查员也不该进行劳动检查
因为*[1;33m劳动检查员可以随时进入民间机构,且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m
*[1;33m没有定义跟规范检查职务的内容,这样是不是乡民说的劳检恐怖?
劳动检查法 第14条
*[1;35m劳动检查员为执行检查职务,得随时进入事业单位,雇主、雇主代理人、*[m
*[1;35m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m
前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之拒绝、规避或妨碍,非警察协助不足以排除时,
劳动检查员得要求警察人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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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cloth (吕布)》之铭言:
: 估计这篇文大概也会被马上没几推马上被淹没
: 因为现在颜色太不正确了,会被无视QQ
: 但还是帮大家说一下好了!!!
: 此次行政院所提出的资安管理法草案,不仅针对公务机关予以管制
: 对于非公务机关的民间机构似乎也不例外,甚至还有罚则
: 其中最恐怖的就是草案第十八条,条文规定如下:
: “当主管机关在稽核民间机构时,如果认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调查时,得派员
: 进行检查,并得命民间机构提供资料,且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 ”
: 想问一下,何谓重大缺失?
: 何谓必要性?
: 在整个资安管理法草案中完全找不到更详细的定义!
: 等于主管机关只要一口咬定民间机构有重大缺失且有调查必要
: 无须经过任何审核许可机制,便得任意调查!
: 根本是白色恐怖再现!!!
: 人权保障?通讯隐私?营业秘密?何在?
: 还有行政机关可以不需要法院的搜索令
: 凭工作证明,只要认为你有犯罪嫌疑或缺失即可迳自扣查设备和罚款
: 也就是说民间企业的服务器和资料中心,政府皆有权扣查!
请问法规里面哪一条、哪几个字说可以扣查? 没有就是在造谣?
请问版主不处理吗?
: 这样的一条法令,是把人民假想成为公敌,无时无地的监控!
: 全民公敌时代来了!!!
: 上星期PTT就是在预演啦...
预演啥? 预演你在这乱带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