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dom56 (自由56)》之铭言:
: 基本上我是觉得这有点夸大,这草案其实还有很多不足是没错
: 不过基本上原PO列的这点我是觉得还好
: 当主管机关在稽核民间机构时,如果认为有重大缺失、有必要予以调查时,得派员
: 进行检查,并得命民间机构提供资料,且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 ”
: 看清楚吧他是检查,里面并没说可以查扣,要查扣是要搜索票的
: 我下面直接列一样是检查的法条
: 食品法的查核及管制
: 第41条
: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确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 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符合本法规定,得执行下列措施,业者应配合,
: 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 一、进入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场所执行现场查核
: 及抽样检验。
: 二、为前款查核或抽样检验时,得要求前款场所之食品业者提供原料或产
: 品之来源及数量、作业、品保、贩卖对象、金额、其他佐证资料、证
: 明或纪录,并得查阅、扣留或复制之。
: 下面太多了只列前面就好,有看到了吗?
: 还有劳检法
: 第14条:
: 劳动检查员为执行检查职务,得随时进入事业单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 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
: 前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之拒绝、规避或妨碍,非警察协助不足以排除时,
: 劳动检查员得要求警察人员协助。
: 至于第15条就是一样的要提供相关资料 而且不得拒绝
: 如果这样就叫违宪那基本上....干一堆法都违宪惹好吗
: 基本上台湾法律对于很多地方的规范是严重不足,所以新法是一定会一直出现的
: 有时候别看到好像跟自己有关的就拼命反对
看了一下才发现原来好像很多法都是这样,所以我也去找了几条法规
药事法
第71条 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药物制造业者,贩卖业者之处所设施及有关业务,并
得出具单据抽验其药物,业者不得无故拒绝。但抽验数量以足供检验之用者为限。
第72条 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医疗机构或药局之有关业务,并得出具单据抽验其药物
,受检者不得无故拒绝。但抽验数量以足供检验之用者为限。
废弃物清理法
第 9 条
主管机关得自行或委托执行机关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公私场所或拦检
废弃物、剩余土石方清除机具,检查、采样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或再
利用情形,并命其提供有关资料
真的是蛮多的...所以我也只找2种就好= =
基本上看一下都是主管机关去稽查,单纯稽查是不用什么法院许可的
突然觉得原PO不是带风向不然就是不懂法..不过检查跟查扣有很难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