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定同意责任制没异议 76万加班费飞了
2017-11-06 00:29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某成衣有限公司李姓包装组长,去年离职后,认为每天都要加班
3小时,公司却没给加班费,薪资永远都是4万元,提诉给付加班费;新北地院法官则认为,
李女坦言受雇时就知道是“责任制”,没有加班费,且李女薪资也没违反劳动基准法等规定
,判李女败诉。
李女提诉指出,她从99年起进入成衣公司上班,担任包装组长,每月薪资4万元,两年后,
每周约有2至3天必须加班3小时,公司却没给加班费,不仅如此,有时她周六、日也必须上
班,照样没有加班费。
成衣公司则指出,李女利用职务之便,让非公司员工进入工厂使用设备,造成公司损害,才
会自动离职,并非任意解雇,且工厂每月生产作业及产量受当月服饰订单需求多寡影响,有
淡季、旺季之分,淡季时订数单量少,李女可配合订单数量自由安排休假时间。
成衣公司还指出,李女已任职将近6年,期间均未表示异议,可见她同意双方的约定,且李
女每月薪资4万元,没有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
法官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等见解认定,劳工应获得薪资报酬,除不得低
于基本工资标准,及违反劳动基准法保障劳工权益本旨外,原则上得由劳雇双方就不同工作
性质,另行约定公平合理待遇结构计算方式,劳雇双方应受劳动契约拘束。
法官调查,李女坦言在她进入公司时,就已被告知采责任制,没有算加班费,她任职6年期
间均未表示异议,且即使于旺季时期,双方约定的薪资4万元,也显高于依法定基本工资计
算,含平日及例假日加班在内的薪资总额,判李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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