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6岁! 女拐小鲜肉同居性交 获家长谅解
2017-11-05 17:07联合报 记者林伯骅╱即时报导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9939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高雄王姓女子(74年次),2015年透过网络认识当年未满13岁的少年,二人以男女朋友互称,
王女竟到少年家与他发生2次性关系,还邀少年回家跟她同居,发生多次性关系,少年母亲
报警才找回儿子。事后少年母亲与王女和解,雄院依对14以上未满16岁男子性交判1年,和
诱未满16岁男子,判7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今年32岁的王女,曾未婚生2子,目前1个被领养、1个送去孤儿院,她目前在餐
厅工作。
2015年4月,王女连续2晚到少年住处,2度发生性关系,隔天王提议少年到她家同居,少年
跷家20天,期间两人又发生3次性行为,少年母亲联系不到儿子气急败坏报案,最后警方在
一间网咖找到他。
王女审理期间坦承犯行,并且获少年母亲原谅,表明不追究刑责。合议庭审理指出,双方是
男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未违反少年意愿,且少年跷家期间曾返家3次,王女没有拦阻。
合议庭认为,王女已和少年父母亲无条件和解,得减轻刑责。一审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
子性交,共5罪合并处1年;和诱未满16岁男子脱离有监督权之人罪,处7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