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时上限原则为46小时,但给予企业弹性,甲案为在工会或劳资同意下,可酌情调整至上
: 限54小时;乙案为在劳资同意下,加班时数以3个月为周期,总加班时数不得逾138小时、
: 而单月可运用加班时数上限可适度放宽为54小时。轮班间隔休息时间,甲案为应有连续8
其实12休二根本就是障眼法!背后真的目标其实是这一个才是,
我们简单的来看三个月加班138,每月最高54小时,看起来好像真的是最高54小时,
事实上根本就是骗人的,简单的来算,每天工作11小时1一小时吃饭,
也就是说每天加班3小时,所以10*3 = 30 小时 加上实算休息日加班,
两天11小时,所以有52小时加班在两个礼拜内,看起来是这么一回事,
只剩下两小时加班时间,在这一个月?
但是用12休二的概念,我把前后两个月的集中加班的两周排在一起,
就会是102小时加班在一个月时间(前后两个月连续28天),那剩下的日子呢?
你还有36小时的加班时间放在最后那一个月~
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的放无薪假在前面的那两个月,
就可以解决这些员工的剩下的日子不可以加班的问题。
甚至可以要求他们在无薪假的时间把特休休完。
所以这一个法案的背后就是让劳工在28天内可以工作308小时。
甚至更可以用免洗员工,每月15号到职,狂操他28天,让她离职,
这时候遣散费多少呢?
未满一年遣散费就会是1/12个月,甚至你可以和他先签1个月的试用约聘合约,
一个月满告知他不适任!遣散费0!
这修法方式根本就是纯资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