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通奸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而先前台南地检署有一判例,认为所谓“通奸”系指男女双方合意而为奸淫之行为始构成
,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妇)婚姻之圆满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于异性,且
我国法令目前尚未许可同性婚姻,则本罪之处罚对象应以异性间之性行为为限;换言之,
发生此类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离婚诉讼,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诉。
但这则判例迄今已逾15年,且同性婚姻经释宪后似已合法化,请问有无最新实务或学说上
之见解?
若同性恋者不能成立通奸罪是否有所不公?还是只要是利于同性恋者的歧视就不是歧视?
有挂否?
作者:
serding (累紧地们)
2017-10-28 16:53:00通肛
作者: Gossiking (八卦王) 2017-10-28 16:54:00
群交就好阿
同志婚姻合法之前,通奸应该已经除罪化了,之前司法改革有共识
作者: bhis (XXXS) 2017-10-28 16:59:00
你觉得判例不能不再援用?
你怎么不会反向思考根本是通奸罪本深有问题?然后咕狗有很难吗???
只要他们结婚,就成为“有配偶之人”当然适用通奸法,你还好吗?判例有大于法条?法条都说了“有配偶者与人通奸者”,你真的还好吗?
作者:
tenching (TenChing)
2017-10-28 17:20:00通奸也要提告 若觉得插来插去无所谓的话 也是没事好吗
作者:
VOLK11 (VOLK)
2017-10-28 17:33:00有婚姻就成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