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在国土安全局挖到这个:
https://goo.gl/waCfp3
“台湾关系法”规定 [62 FR 37327] [FR 39-97]
日期: 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
[第2561号公告]
“台湾关系法”规定
根据1996年8月15日第13014号行政命令(61 FR 42963),
并由于国务院秘书9月17日授权代表团授权给我作为助理国务院秘书1996年,
在与潜在的有关或受影响的联邦机构进行适当协
商后,根据“台湾关系法”第22条USC 3306(a)第7(a)条规定了以下规定:
(a)美国的公民身份和国籍法,包括但不限于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INA)第3修改
稿,8 USC 1401及以下各项规定,其中授予美国的外交和领事官员。
(b)美国的护照法,包括但不限于经修改的1926年“护照法”,44 Stat。 887,22
USC 211a及以下等级,其规定的职能是授予美国的外交和领事官员。
本规范应在 联邦公报上 刊登 。
玛丽·赖恩June 16,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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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218的案文如下。
授权218号
“台湾关系法”规定
根据“台湾关系法”(以下简称“TRA”)第22条USC 3306(a)的规定,
依照国务院“基本当局法令”第1节授予我为国务大臣的权力1956年 修订的
22 USC 2651a,以及1996年8月15日第13014号行政命令第61-161段(61 FR 42963),
兹规定如下:
1.法律规定
我根据TRA第22条USC 3306(a)第7(a)条规定了以下规定:
(a)修订国家第1707条(22 USC 4193);
(b)经修订的章程第1708 条 (22 USC 4194);
(c)经修订的“经修订的章程”第1709 条 (22 USC 4195);
(d)经修订的“经修订的章程”第1710 条 (22 USC 4196);
(e)经修订的“经修订的章程”第1711 条 (22 USC 4197);
(f)“经修订的章程”第1718条(22 USC 4198); 和,
(g)1906年4月5日法令第7条(22 USC 4215)。
这些规格应追溯到1996年8月15日。
2. 总代表团
我特此授权助理国务卿领事事务部门在与潜在的有关或受影响的联邦机构进行适当磋商后
,根据TRA第22条USC 3306(a)第7(a)条规定美国法律,正如助理秘书认为适当的。
技术规定
(a)尽管有本规范的任何规定和授权管理,
国务大臣或副国务卿可随时行使本协议授予的任何职务。
(b)受本规范和授权管辖权影响的任何行为,行政命令,
法规或程序应被视为不时修订的行为,行政命令,规章或程序。
(c)本规范和授权书应在 联邦公报上 公布 。
沃伦·克里斯托弗国务卿 。September 17,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