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一点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33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
...前略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
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 (
构) 、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
又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说明
https://tinyurl.com/yd2gk7rq
对于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职务或为其成员公告
事项之说明
一、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
其成员之原则:
(一)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
(二)对台统战工作
(三)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关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说明如次:
(一)党务系统: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各级党务机构及该等机构直属机构、
事业机构(人民日报等)、派出机构(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等)、工作部门
和办事机构(中央统战部等)或议事性领导机构及所属团体。
违反第33条的罚则规定在同法第90条
不具备前二项情形,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不过丧失国民身分连第33条都没有适用呢
另外有趣的一点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33-1 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
下列行为:
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 (构) 、团体或涉及对
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 (构) 、团体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为。
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
行为。
三、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
好像有很多人进入射程范围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