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曾受国民党实质控制 救国团痛批:党产会恶意突袭
联合报 记者冯靖惠╱即时报导
为厘清救国团是否为附随组织,行政院不当党产委员会今天举行第二次听证会,调查报告
引述指出,故总统蒋介石、蒋经国任国民党主席时,多次裁示救国团“接受党的领导”,
质疑救国团人事、财务与业务曾受国民党实质控制。对此,救国团表示,党产会以片面偏
颇的调查报告,强逼救国团仓促应战,“完全是武器不对等的恶意突袭”,在不给予救国
团充足准备下,只是要救国团“配合演出”,“一场听证会没有遵守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没有客观中立听取意见,如何转型正义?”
救国团发表新闻稿表示,党产会自今年2月24日第一次听证会后迄今有将近8个月的时间可
制作及公布补充调查报告,然而,党产会却迟于上周二,10月17日下班时才于官方网站上
公布第二次听证补充调查报告,救国团又是迟至翌日才收到党产会寄送的补充调查报告,
仅留给3个工作天阅读补充调查报告,而于昨日中午才开放阅览补充调查报告所援引的相
关历史档案,让救国团于阅卷完毕不到24小时内即须参加第二次听证程序、并就听证议题
予以回应。
救国团指出,本次听证会所欲讨论的内容,涉及救国团长达一甲子以上的历史,自党产会
出具的补充调查报告内容长达53页,高达将近100个注解,里面所引资料都未见于原本的
卷宗内,可想见本次听证程序处理范围广泛且议题复杂,要求救国团于短短3天内,在无
从考证资料来源下,便须就此份份量极为庞大的补充调查意见予以回应,实在是强人所难
。
救国团表示,党产会是行政机关,其调查程序应注重对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均应予注
意。但从党产会办理两次听证程序的方式看来,党产会恐只在乎其所欲达成的结论方向,
听证会完全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基本要求。党产会林峯正主委向
来是司改议题的领袖人物,应会同意正当法律程序,是我国司法及行政机关均应履行的重
要人权内容,却在听证会前一日即受访表示救国团和国民党未切割,已有既定立场。“一
场听证会没有遵守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没有客观中立听取意见,如何转型正义?”
救国团表示,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09号解释所揭示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包括
应确保程序相对人知悉相关资讯的可能性、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并许其适时向主管机关
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一般以言,通知人民陈述意见,行政机关
至少应给予7天时间以供回应,听证程序自应比陈述意见程序更为严谨,党产会此次作业
连陈述意见的最低标准都达不到,完全出于突袭,显有害上面所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
—听证程序应确保给予人民合理准备时间,以供适时表示意见,完全丧失听证程序客观调
查及听取人民意见的功能,党产会此一重大的程序瑕疵,将根本性挑战此次听证会的合法
性及正当性,欠缺程序正义的听证会,实无从落实转型正义。
此外,救国团强调,最高法院判决已明确说明,救国团于41年10月31日成立时起,迄58年
12月23日行政院核定解除与国防部总政治部之隶属关系以前,救国团是隶属国防部总政治
部下的“政府机构”,嗣因应国家政策及任务转型,于59年3月24日报请内政部核准以“
社团运动机构”备案,直到78年11月21日向法院办妥社团法人登记,即成为业务受内政部
监督的公益社团。基于对司法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党产会应受最高法院判决意旨的拘束,
而不得强以自己意见取代,否则无异凌驾司法之上,严重破坏宪政体制。
又救国团早期成立当时,既作为政府机构,就不可能是受到国民党所实质控制的附随组织
,党产条例所指附随组织明显是在规范党营事业,党产会却无所不用其极地扩张解释,强
加适用于救国团,甚至意指当时国民党是透过“政府”来实质控制救国团,此一说法,岂
非表示当时整个政府都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如今承袭中华民国宪政体制而组成的政府是
否也应在党产会调查对象之列?党产会立论之荒谬不言可喻。
救国团的起源是配合国家反共政策号召青年,其后则全面推展中性的青年服务活动,最终
转为公益社团,各阶段的组织及人事均有法制依据,并受政府全面监督,此有许多政府公
文书资料可稽,党产会实不能撇而不顾,迳自逾越法律解释的界线,自创标准、任意执法
,悖离实质法治国原则,只会更加远离转型正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75396
卑鄙无耻的资进党竟然还不放弃迫害救国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