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国中“幼齿”开房间 一审无罪二审GG了....
自由时报 2017-10-24 10:27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许姓男子喜欢“幼齿”,去年3月与未满14岁少女上床
,不料,前案未了,事隔2个月,他又透过手机LINE与国中女学生小洁交往,还两度带小
洁去“开房间”,他辩称自己已被抓一次,行事相当谨慎,小洁在LINE上谎称自己17岁,
他误信才会重蹈覆辙,台中地院采信他的辩词,认为双方是合意性行为而判无罪,不料,
台中高分院二审却认为,许男拿不出LINE的对话证据,据此依与未满16岁少女猥亵罪与性
交罪,各判处4月与6月徒刑,可再上诉。
判决书指出,现年26岁的许男,去年3月间与未满14岁的少女性交,台中地院依与未满14
岁少女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宣告缓刑4年,不料,此案仍于台中地检署侦查时,许男仍
不改喜欢“幼齿”习性,透过手机软件LINE,认识14岁以上,但尚未年满16岁的国中女学
生小洁(化名),并两度带着小洁到汽车旅馆内抚摸猥亵与性交,台中地检署依与14岁以
上、未满16岁少女猥亵、性交罪起诉。
台中地院一审时,许男辩称自己已被抓一次,畏惧而行事更谨慎,小洁透过LINE告诉他,
已经年满17岁,他才带小洁到旅馆内猥亵性交,双方是合意性行为,一审法官采信他的说
词,双方是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据此判他无罪,台中地检署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
台中高分院的见解与台中地院差异悬殊,二审合议庭认为,如果小洁真的透过LINE自称是
17岁,这项证据对许男有利,为何许男拿不出LINE对话证据?另外,不是“明知”与未满
16岁而发生性关系才会触法,不能用不知实际年龄,当成免责的理由,据此撤销原判决,
猥亵部分判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性交部分判6月徒刑,不能易科罚金,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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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男与国中女学生小洁交往,还两度“开房间”,一审认为双方是合意性行为而判无罪,
台中高分院二审却依与未满16岁少女猥亵罪与性交罪,各判处4月与6月徒刑,可再上诉。
(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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