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旗山商场 陈菊告陈宜民侵害名誉败诉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0200337-1.aspx
发稿时间:2017/10/20 20:40最新更新:2017/10/20 20:40
(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20日电)高雄市长陈菊认立委陈宜民未经查证,质疑她为私利及财
团开发来拆除旗山大沟顶太平商场,向法院提告,象征性请求赔偿新台币1元等。高雄地院
今天驳回陈菊诉求;全案可上诉。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下午宣判,行政庭长叶文博说明判决事实及理由指出,法官认为陈宜民所
为评论属可受公评及善意发表意见,未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名誉权,驳回陈菊诉求。
陈菊向法院提告,陈宜民身为立法委员,就高雄市“旗山区二号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
沟顶太平商场事宜,于民国105年7月18日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未经合理查证,就陈述“听
说原因是因为有一些集团、财团想要用太平商场后面的地,而且这后面的地,听说跟陈菊的
亲戚有关,所以他们要去开发这个地,然后前面商场挡路,所以他们要把它全部拆了。”等
不实言论。
陈菊认为已涉不法侵害名誉,因此象征性请求被告赔偿1元,以及应在全国版报纸头版刊登
道歉或澄清启事。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陈宜民所说言论在质疑陈菊所为市政决策有无受私人利益影响;另
观看陈宜民言论前后脉络,是就某特定事实陈述,并对所隐含意义“原告及高雄市政府拆除
太平商场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做意见表达。
法官指出,被告于言论中已表明“听说”,且在召开记者会时,拆迁工程已迫在眉睫,也难
再为进一步的查证,认为被告已尽合理查证义务。被告在记者会上的全部言论,主要在评论
市政府就拆除太平商场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属可受公评之事,评论也是善意所发表的意
见,属言论自由保障的范畴。1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