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拆旗山商场 陈菊告陈宜民侵害名誉败诉

楼主: GodGeass (基亚思)   2017-10-21 17:22:48
拆旗山商场 陈菊告陈宜民侵害名誉败诉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0200337-1.aspx
发稿时间:2017/10/20 20:40最新更新:2017/10/20 20:40
(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20日电)高雄市长陈菊认立委陈宜民未经查证,质疑她为私利及财
团开发来拆除旗山大沟顶太平商场,向法院提告,象征性请求赔偿新台币1元等。高雄地院
今天驳回陈菊诉求;全案可上诉。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下午宣判,行政庭长叶文博说明判决事实及理由指出,法官认为陈宜民所
为评论属可受公评及善意发表意见,未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名誉权,驳回陈菊诉求。
陈菊向法院提告,陈宜民身为立法委员,就高雄市“旗山区二号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
沟顶太平商场事宜,于民国105年7月18日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未经合理查证,就陈述“听
说原因是因为有一些集团、财团想要用太平商场后面的地,而且这后面的地,听说跟陈菊的
亲戚有关,所以他们要去开发这个地,然后前面商场挡路,所以他们要把它全部拆了。”等
不实言论。
陈菊认为已涉不法侵害名誉,因此象征性请求被告赔偿1元,以及应在全国版报纸头版刊登
道歉或澄清启事。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陈宜民所说言论在质疑陈菊所为市政决策有无受私人利益影响;另
观看陈宜民言论前后脉络,是就某特定事实陈述,并对所隐含意义“原告及高雄市政府拆除
太平商场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做意见表达。
法官指出,被告于言论中已表明“听说”,且在召开记者会时,拆迁工程已迫在眉睫,也难
再为进一步的查证,认为被告已尽合理查证义务。被告在记者会上的全部言论,主要在评论
市政府就拆除太平商场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属可受公评之事,评论也是善意所发表的意
见,属言论自由保障的范畴。1061020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10-21 17:23:00
法院认证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17-10-21 17:24:00
所以只要说“听说”就没罪囉
作者: lazo (腊肉)   2017-10-21 17:24:00
法院认证图利财团,吱吱含泪力挺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欲的天煞孤星)   2017-10-21 17:25:00
哈哈哈,法院认证的为了私利图利财团
作者: Scarlete (丝卡蕾特)   2017-10-21 17:25:00
法院国民党开的不意外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10-21 17:25:00
就很扯 以后随便听说就可以杀人了 还在法院认证勒
作者: loby1234 (天策四象)   2017-10-21 17:25:00
DPP党工气pupu,开始推文带风向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7-10-21 17:31:00
请问花妈 这笔诉讼费用是全国买单还是市民买单
作者: kinggbic (kinggbic)   2017-10-21 17:42:00
说臭菊花干净的也不看看底下有没有烂泥巴
作者: DudeFromMars ( )   2017-10-21 17:43:00
法院认证的图例
作者: zenan321 (Ryan)   2017-10-21 17:48:00
依陈宜民言论 花妈若告成 台湾就没有言论自由花妈自己曾是被政治司法迫害过的人 这种事明明可自清就像台北市政府把5w1h秀出来 不用经过法院就能即时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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