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 美国 英国 法国 日本 没有人会质疑他们不是主权国家
但是很多区域就很暧昧
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国家做为国际法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1. 固定的居民
2. 一定界限的领土
3. 有效的政府
4.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来源:wiki)
1,2,3 相对容易定义
但是第4点就很模糊 (少了4 只有1,2,3 一般会认定成叛军)
什么叫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台湾有一些邦交
科索沃共和国有100多国的邦交 (有美国 欧洲 少了中国 俄罗斯)
巴勒斯坦甚至有超过130几国的邦交 (有欧洲 非洲 亚洲主要少了美国)
这样算是“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吗??
如果这个定义是模糊的
那争取“主权国家”这个目标是不够清楚的
应该改成
“美国承认的主权国家”
“联合国承认的主权国家”
“中国承认的主权国家”
或是“巴拿马承认的主权国家”
可是台面上似乎很少人这样定义目标
总是说争取独立或是争取主权 这种模糊的概念
主权国家有明确具体的定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