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住户上楼!他故意挡电梯“63秒” 惨付3万元代价
SETN/综合报导
高雄市一名蓝姓男子和陈姓女邻居不睦,去年8月间见对方欲搭电梯返家,他直接在大楼
电梯口以手脚阻挡电梯门六十三秒,不让陈女进电梯,过程中虽未触碰到陈女,但法官认
定,阻挡动作犯强制罪,判处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罚金三万元定谳。
判决指出,蓝男和陈女为同社区住户,他因不满对方在在社区内放话,去年8月12日见对
方要搭电梯返家,就用身体挡住电梯口,陈女发现没有空隙进入电梯,随即转身走到旁边
搭乘另一部电梯,蓝男见状后跟随过去,但另部电梯已上楼,陈女只好再返回原电梯,陈
女进入电梯后,蓝男伸出双手、右脚抵住电梯门,让电梯门无法关闭,导致她无法搭乘电
梯上楼。
虽然双方在过程中并无肢体碰触、也无言词威吓,但陈女认为已妨害其行动自由,愤而提
告。桥头地院于今年6月判刑后,蓝男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当时是在向陈女求证何时有打
过她,用手挡住电梯门的时间非常短暂;辩护律师也辩称,短暂阻挡搭电梯侵害的法益甚
微,欠缺实质违法性。不过,法官认为,妨害他人搭电梯上楼返家的权利,已构成实质违
法性,驳回蓝某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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