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man (man)》之铭言:
: 同婚受挫!释宪首起同性伴侣登记诉讼案 法官驳回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52181
: 联合新闻网
: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为了户政机关不让其登记结婚提告,请求司法发挥弥补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销原处分并直接命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决诉愿及原处分撤销,其余之诉驳回。等于全案回到原点。
: 台湾首位公开出柜者祁家威2013年向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申请结婚登记被拒,首次声请释宪未被受理,2014年8月1日有团体号召30对同性伴侣至户政机关登记结婚被拒后,其中三对同性伴侣进行司法诉讼,三个案件于2015年4月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同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先生声请释宪后,三个案子皆暂停诉讼,等待大法官释宪结果。
: 释字748号解释今年5月24日出炉,认定民法亲属编婚姻限制同性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亲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有违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权,宣告违宪。释宪文并要求有关机关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相关法律,若立法届时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规定至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
: 释宪出炉后,法院继续审理三起由伴侣盟委任的女同婚诉讼,方糖案日前开庭时,中正区户政事务所说明当初是依民法规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会驳回申请。受命法官洪远亮询问北市府,依释字748解释意旨,显然民法没保障同婚违宪,有没有考虑自行先撤销原处分?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则回应,即使撤销原处分,但目前仍无法登记,且现行系统设定为“一男一女”。
: 洪远亮指出,本案首先要处理的是“原处分合不合法”,这点目前依据大法官解释意旨 ,原处分看来是违法,现在问题在于“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 伴侣盟律师团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2003年针对七对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胜诉定谳判决,指出此判决早于加拿大制定全国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于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结婚立即生效,“弥补宪法的违反”。
: 伴侣盟律师团许秀雯、潘天庆、庄乔汝主张,依据释字748解释,撤销原处分并直接命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而释宪的“两年日出条款”是拘束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并无缺乏法律依据或窒碍难行的问题,请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结婚登记。
: 备注:无
行政诉讼的通常四大类(还有其他少见的)
1. 撤销诉讼-原处分撤销
2. 课予义务诉讼-要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执行某项义务(直接要求逆转处分)
3. 给付诉讼-要求付钱
4. 确认诉讼-确认某个公法关系存在/不存在
现在法院通常对于课予义务之诉的态度都是驳回(不愿意自为裁判)
法院的见解就是我撤销原处分表示原处分不合法了,另为适法处分的话就会达到
你的目的了,不需要我再去命令它(行政机关)。
从法院的想法来说,这件案子并不是退回原点,如果行政机关接下来照法律进行的话
不需要课予义务。
现在就是如果行政机关再作一次同样的处分(不准登记结婚)的话,那提出课予义
务之诉法院才会认真考量(那个课予义务的声明可能本来就要裁定驳回了,但是
其他部分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