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黄国昌 应全面检讨“医疗财团法人”

楼主: clou (清闲静)   2017-10-10 09:30:49
对部分版友的推文做个回复:
推 nidhogg: 我觉得拿这个点打长庚很奇怪,医疗财团法人的营利化或家
→ nidhogg: 族控股公司化,应该是另一个问题,应该回到医疗财团法人10/09 23:34
→ nidhogg: 的管理,才是解决这问题的正途。 10/09 23:34
完全同意n版友的说法,财团法人的营利化绝对是个该探讨的议题,
由于财团法人并非营利事业,故若其收入的使用方向及目的符合其设立宗旨,
有很多课税所得减免的措施,这也是为了保护教育医疗等非营利组织能正常运作。
但要是这类财团法人的减税措施被公司钻漏洞拿来减免本来该缴的税,
就会让本来立意良好的法规变成帮商人逃税的帮凶,
同串前面有版友回复的医疗法修法议程就是在针对医疗法人这方面的问题做修正。
推 playtrunk: 请问大大,买股票的钱是由医疗收入来的,这部分应该是 10/09 23:33
→ playtrunk: 没课到税的吧?10/09 23:33
这方面真要讲起来会有一点复杂,因为现行法规已经有许多规定来防止减税措施被滥用。
大略来说,医疗财团法人的捐赠收入等非销售货物/劳务收入不需要课税,
但是一般的医疗收入(如药品收入、病房收入等)还是会被课税。
而课税不课税主要是看收入的来源,而非其目的,
因此基本上来说,买股票的医疗收入还是会被课税的。
(若这些股票向主管机关申请为基金,印象中似乎不需要课税,但是后面也很难拿出来
卖,这方面我的了解有限,若有比较了解的版友还请指教。)
→ alberthead: 一条牛剥两次皮 你是说股利所得收补充保费吗?10/09 23:45
→ alberthead: 怎么自然人活该被剥两次皮 法人就不行喔?10/09 23:45
→ nidhogg: 雇主也要负担补充保费应负担部分好吗...已经被剥两次囉10/09 23:49
其实税务上的重复课税情形很难避免,也不能就以这一项要素判定税制合不合理。
举例来说一项法规课你50%税跟三项法规分别课你5%,虽然后者有重复课税情形,
但也不会觉得被课50%比较合理吧。
前文提出双重课税的观点只是为了说明股利收入免税是有其理由所在,
并非单纯是图利财团的一项规定,
就如同样的我也不会认为目前的股利税改不合理,
还是要综合所有的因素起来考量。
推 ueewen: 我细读后发现,你这篇才是在误导。10/10 06:44
推 ueewen: 黄的文中指的是对于医疗法人过于优惠的免税,加以立法管理10/10 06:46
→ ueewen: 在这文中,并非在讨论所有的股利征税问题10/10 06:48
我也愿意相信国昌老师的目的是针对不公义的免税措施,
但是他在这次的发言中以“一百多亿的股利所得不用课税”为例,
来推导出“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有全面检讨修正之必要”
的结论,是把两个概念混淆成一个,过于简略且不甚精确的论证。
股利所得免税不是重点,
“一个医疗财团法人如何取得这些光领股利就可以领到一百多亿的股票”
“集团如何利用捐赠等手段滥用财团法人的减税措施,达到逃漏税的目的”
才是比较有所本的“因”,能合理的推导到“避免财团法人营利化\控股公司化”这个果
早上起来头昏昏,有疏漏之处还请见谅,
也希望台湾能有个公平、正义的未来。
加班去。
※ 引述《clou (清闲静)》之铭言:
: 说实在的,虽然我一直以来都蛮支持国昌老师就事论事的作风,
: 但这次的议题,是不是有些譁众取宠的嫌疑?
: 就股利课税的问题,目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
: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
: 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六十六条之三规定
: ,计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有前项规定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
: 者,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不得扣抵其应纳所得税额,并不
: 得申请退还。
: 简单的来说就是目前不论是营利企业(公司等)或是非营利企业(如财团法人长庚医院等)
: 投资国内企业所获配的股利所得都不会计入所得额课税,并不是只有国昌老师提到的
: “医疗财团法人”免课股利所得税额。
: 原因是这些股利所得,在原公司发股利之前已经缴过营利事业所得税了,
: 若股利发下来后再课税就是一只牛剥两层皮,一个企业的营利所得在两间(或以上)公司
: 被课营所税,这也是当初为何要推动两税合一的原因之一。
: 因此说“股利完全免税”是一个“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
: 个人认为是不公允的:
: 一、股利完全免税不是只针对医疗财团法人的优惠措施,所有公司都一样免税。
: 二、它也不是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在变成股利发出来之前,这些所得已经都课过税
: 了。
: 至于最近的股利税改,个人认为股利税改的原因并不在它的合理性,
: 而在于现实的考量:一是可以增加政府税收(对,就是变相的加税),
: 其次是消除投资内外资的税赋差距,还有降低所得分配的负面影响等。
: 并不是因为其是一个不合理的制度而需要修改。
: 基于以上理由,国昌老师这次的发言就我看来有种误导他人认为
: “长庚医院的股利收入不课税是因为图利财团的法律,该修!”
: 这并非基于事实的言论,并不是很恰当。
: ※ 引述《hiokchi (连筱葳)》之铭言:
: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 获利上百亿、应纳税额却是零,一个财团法人掌控17家医院/诊所/护理所在3840亿的净值
: : 总额中,超过70%是持有台塑集团关系企业的股票。
: : 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有全面检讨修正之必要,首先应改革者就
: : 是“股利完全免税”之规定。
: : https://goo.gl/8FYnJ3
: : 获利上百亿、应纳税额却是零
: : 一个财团法人掌控17家医院/诊所/护理所
: : 在3840亿的净值总额中
: : 超过70%是持有台塑集团关系企业的股票
: : 也因此,这个财团法人
: : 虽然在2016年的“医务利益”(医务收入扣除成本费用)
: : 约只有3亿2154万
: : 但“股利收入”却高达114亿1700余万元。
: : 不过,由于现行法提供各种超优惠的租税减免与扣抵规定
: : 因此,纵使获利上百亿
: : 该财团法人所缴纳的所得税是0元
: : 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
: : 有全面检讨修正之必要
: : 首先应改革者
: : 就是“股利完全免税”之规定
: : 别再让医疗财团法人制度的美意遭到滥用
: : 沦为大财团规避税捐的控股中心
: : 这个我喜欢
作者: playtrunk (寂寞沙洲)   2016-10-09 23:33:00
请问大大,买股票的钱是由医疗收入来的,这部分应该是没课到税的吧?
作者: nidhogg (开始负债人生)   2016-10-09 23:34:00
族控股公司化,应该是另一个问题,应该回到医疗财团法人的管理,才是解决这问题的正途。
作者: alberthead (阿伯A)   2016-10-09 23:45:00
一条牛剥两次皮 你是说股利所得收补充保费吗?怎么自然人活该被剥两次皮 法人就不行喔?
作者: nidhogg (开始负债人生)   2016-10-09 23:49:00
雇主也要负担补充保费应负担部分好吗...已经被剥两次囉
作者: ueewen (ueewen)   2016-10-10 06:44:00
我细读后发现,你这篇才是在误导。黄的文中指的是对于医疗法人过于优惠的免税,加以立法管理在这文中,并非在讨论所有的股利征税问题
作者: jennykam (三月是战斗月)   2017-10-10 09:31:00
共产主义下才会有全民健保
作者: a29976137 (billy)   2017-10-10 09:42:00
解释没有啦,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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