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在的,虽然我一直以来都蛮支持国昌老师就事论事的作风,
但这次的议题,是不是有些譁众取宠的嫌疑?
就股利课税的问题,目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
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应依第六十六条之三规定
,计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有前项规定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
者,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不得扣抵其应纳所得税额,并不
得申请退还。
简单的来说就是目前不论是营利企业(公司等)或是非营利企业(如财团法人长庚医院等)
投资国内企业所获配的股利所得都不会计入所得额课税,并不是只有国昌老师提到的
“医疗财团法人”免课股利所得税额。
原因是这些股利所得,在原公司发股利之前已经缴过营利事业所得税了,
若股利发下来后再课税就是一只牛剥两层皮,一个企业的营利所得在两间(或以上)公司
被课营所税,这也是当初为何要推动两税合一的原因之一。
因此说“股利完全免税”是一个“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
个人认为是不公允的:
一、股利完全免税不是只针对医疗财团法人的优惠措施,所有公司都一样免税。
二、它也不是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在变成股利发出来之前,这些所得已经都课过税
了。
至于最近的股利税改,个人认为股利税改的原因并不在它的合理性,
而在于现实的考量:一是可以增加政府税收(对,就是变相的加税),
其次是消除投资内外资的税赋差距,还有降低所得分配的负面影响等。
并不是因为其是一个不合理的制度而需要修改。
基于以上理由,国昌老师这次的发言就我看来有种误导他人认为
“长庚医院的股利收入不课税是因为图利财团的法律,该修!”
这并非基于事实的言论,并不是很恰当。
※ 引述《hiokchi (连筱葳)》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获利上百亿、应纳税额却是零,一个财团法人掌控17家医院/诊所/护理所在3840亿的净值
: 总额中,超过70%是持有台塑集团关系企业的股票。
: 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有全面检讨修正之必要,首先应改革者就
: 是“股利完全免税”之规定。
: https://goo.gl/8FYnJ3
: 获利上百亿、应纳税额却是零
: 一个财团法人掌控17家医院/诊所/护理所
: 在3840亿的净值总额中
: 超过70%是持有台塑集团关系企业的股票
: 也因此,这个财团法人
: 虽然在2016年的“医务利益”(医务收入扣除成本费用)
: 约只有3亿2154万
: 但“股利收入”却高达114亿1700余万元。
: 不过,由于现行法提供各种超优惠的租税减免与扣抵规定
: 因此,纵使获利上百亿
: 该财团法人所缴纳的所得税是0元
: 对于医疗财团法人过度优惠的不合理免税规定
: 有全面检讨修正之必要
: 首先应改革者
: 就是“股利完全免税”之规定
: 别再让医疗财团法人制度的美意遭到滥用
: 沦为大财团规避税捐的控股中心
: 这个我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