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国家行政机关做事均须有法理依据尤其是最核心的人事行政权。
柯粉一定都知道柯要求干预地方警察局长无法律依据所以讲宪政惯例,但引用专有名词却
不说明定义连要件不愿说明。
宪政惯例可参释字419号并指出4个要件,
1.多年反复发生之惯行
2.经历长久时间仍受遵循
3.确信具有拘束行为之效力
4.未出现相反之先例
已有很多人指出过往对于警察局长任免中央与地方常发生争执,既然有争执即不能谓为惯
行虽然有些最后中央与地方妥协协调出人选。
更不可能是被确信具拘束行为的效力,多年来中央与地方为了警察局长派任发生多次争执
更能知道既非确信更无拘束力。
甚至有反例,中央于未知会地方下即行派任如民国95年台北市的警察局长。
所以根本没有宪政惯例存在,在法治国家完全无法源依据下要求干预人事行政权是非常难
以想像的事但柯粉竟还能护航并将持反对意见者打为民进党打手或党工,如果是党工还请
告诉我要去哪领钱。
柯粉知无法律依据,他们抬出的宪政惯例亦因要件不符被打枪后开始扯治安责任所以没任
免权是不合理的。
在民主国家里为避免某权力过大分工是必然的模式,也就是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有完整的权
力以确保他能受到制约,这应该是生活在台湾的我们必然存在的常识。
但柯粉竟为了让柯文哲好办事在无任何法源依据下,无视避免权力腐化而设计的权力分力
制度。
柯粉亦以治安责任为由要求警察局长的任免权,因为地方首长的治安责任与警察有高度关
联,但有高度关联就该拥有任免权是对的吗?
检察官职权行使几乎得靠警察才能完成,难道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可以以检察官侦查
犯罪需警察高度配合所以要求地方警察局局长任免权吗。
当然是没有任免权,甚至还曾被学者笑没兵的将军。
没任免权的检察官也不会因此失去或减弱侦查犯罪的能力,所以柯粉的这个理由也不存在。
甚至地方治安的维护不止有警察还包含调查局与检察官,检察官调动警察侦办犯罪的能力
可能比警察局长大,临检、拘提、传唤或申请预防性羁押这些都是检察官的专属权力,甚
至连警察局局长都有协助检察官的义务。
如果柯粉维护治安理由可以成立,柯文哲为了治安要求介入各地方检察署检察长选任也可
以了。
虽然存在中央尊重地方而让地方能介入警察局局长任免,但也只是尊重,哪天中央想自己
任免警察局局长于法于理中央没错,但在情上问题很大。
不过在法治国家讲法、理才是对,在法、理范围内才讲情,我们不是人治国家。
如果多数人觉得各地方警察局局长须让地方首长介入,在法治国家正确的做法是请立法院
立法而不是玩人治那套讲情这种不确定争议又大的做法。
不管柯粉要认为我是柯黑也好dpp党工也罢(虽然我都不是),但就事论事柯文哲就是没有
依据要求警察局局长任免要经过他或知会他。
不过,借由这事或许可让立委们注意这争议问题并注意到多年未解的警察是武官还是文官
的难题,虽然目前有认为是有武力的文官或既是文官也是武官2种说法。若能借由此次争
议从法律面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