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文发一下
警方现在在处理违规停车最大的问题在于
他们能够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
处理细则第12条规定”仅进行劝导,不开单
但是事实上,这项规则中写的很清楚
唯有“未妨碍”到他人或紧急状况才能予以劝导
警方在此已经是滥用这项规定给予的权力了
所以我在公共政策参与平台提出了这项提案
要求警方及交通机构,
严格监督及宣导交通执法人员使用这项规定的情形
如果情况确实不属于规定中的状况
必须严格执法,而非仅劝导
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违规停车检举的问题
不然在怎么修高罚责都没有用的
必须要先从取缔的效率开始着手改革
同时也能让交通机构知道民意对违停的态度
当然,我们也可以选择进行“互相体谅”
继续牺牲那些因为政府失职而死亡的人
如果也看不下去那些在尖峰时段买早餐、便当
却完全不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的话
就帮忙按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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