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人来台湾做间谍吸收外交官
依国安法判一年两个月
根据国安法第 2-1 条
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
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蒐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
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
第 5-1 条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违反第二条之一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前二项之罪,其他法律有较重处罚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刑法第107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五项、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国安法的人民指的是台湾人吧? 不然怎会有外国或大陆地区之别呢
国安法第5条又说有比较重的就用比较重的法律
根据"陆海空军刑法逐条释义"
再陆海空军刑法第十条及刑法第106、107、108条
对敌人及敌国的定义是一样的
这样看来不是无期就是死刑阿? 为什么只是一年2个月呢?
法官会不会连谁是敌人或敌国都分不清吧?
还是说 测验券发下去
87啪啪啪的法官都写不出来敌人或敌国的定义阿???
还是说台湾根本就没有敌人
跟全世界都是好朋友、麻吉麻吉呢?
国家认同错乱 真是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