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定义的凶宅有三要件
1.卖方产权持有期间内发生
2.在专有部分发生
3.凶杀或自杀、但排除意外死亡
印象中之前做房仲时法务也是这样讲
转手后就不是法律上定义的凶宅了,告知与否是看良心
夏这个案件实在是让我匪夷所思,是法律有改还是滥情勒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9-15 09:10:00台湾人民智未开不意外
作者: ggyymo5566 (男子12罗赖巴) 2017-09-15 09:13:00
google都有解答 房仲质疑检察官的法学素养也是醉了
作者:
op111925 (胖å)
2017-09-15 09:13:00转手后就不是凶宅也太奇怪了吧... 难道公共汽车换了男朋友就变回处女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9-15 09:15:00只有智障台湾人才会在那里吵凶宅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9-15 09:16:00这种真的用法律规定的话你就去帝宝选一户跳楼然后用3折跟他买看看
作者: zzz0000579 2017-09-15 09:18:00
曾之乔我老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9-15 09:18:00房子就是房子 是物 只要管他结构跟水电安全就够了政府管到这种怪力乱神的民俗去 根本就是智障
作者: ggyymo5566 (男子12罗赖巴) 2017-09-15 09:20:00
到底懂不懂函释是什么 可以不要秀下限吗房仲
作者: ter2788 (詹阿獭) 2017-09-15 09:23:00
会有定义就是太多纠纷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9-15 09:24:00落后国家才会用诈欺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