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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订定“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
列下比较有关的
第二条
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之受理 及查对作业,依本办法之规定 。
罢免案之征求提议及连署,得以得以 书面、电子或兼采前开二种方式为之。
第十七条
下列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案,得适用 电子提议及连署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连署系统)
征求提议及连署:
一、 立法委员。
二、 直辖市议员。
三、 直辖市长。
四、 县(市)议员
五、 县(市)长。
前项所称电子连署系统,系指由中央选举委员会所建置之电子提议、电子连署及补提系统
第二十条
罢免案提议人、连署人于电子连署系统进行提议或连署时,应以凭证为之。
第十八条第四项及前项所称之凭证,系指自然人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实行。
不知道到时第一个用到电子连署的是哪位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