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协法第八条:
工会或雇主团体以其团体名义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时,其协商代表应依下
列方式之一产生:
一、依其团体章程之规定。
二、依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三、经通知其全体会员,并由过半数会员以书面委任。
前项协商代表,以工会或雇主团体之会员为限。但经他方书面同意者,不
在此限。
当场签下去,不就是书面同意,有人逼你?
当初何煖轩如果不同意劳方代表有非工会成员
事后再来反悔,签个屁呀
这判决也是荒唐
※ 引述《t00750 ()》之铭言:
: 华航罢工案败诉 空服员工会:会上诉
: TVBS
: 会不满劳动部裁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简称北高行)提出行政诉讼,北高行审
: 定职业工会及华航所签订协议,非团体协约上的团体协商,仅发生债法效力,因
: 此今天判决职业工会败诉。
非团协
仅发生债法效力
所以并未真正败诉,只是当初就要告上地方法院
: 市空服员职业工会理事长林佳玮指出,“这个判决非常夸张,会让台湾劳工失去任何
: 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