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09-12 13:50:19这东西你要说对也不是全对要说错也不是全错
原因在 9/7 左岸官方出了这么一则公告
http://www.cac.gov.cn/2017-09/07/c_1121624277.htm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中第九条1项: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
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
的网络群体空间。
.....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其实在台湾在网络群组传播、散布讯息也不是全然法外之地一样受法律规范
只是民刑事责任都需要个案去讨论实际的责任问题,
而左岸则把这些责任明确化赋予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而更惨的是第十条的客
体范围远超我们一般的认知范围...
不过如果单就此一法规其实官方说法就是网络社群的自我管制
http://www.cac.gov.cn/2017-09/07/c_1121623976.htm
问: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
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针对这些违法违规
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
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
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
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
,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
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
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但是* 要搞你不是这个而已啊.....人家还有其他法规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174847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
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
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