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eak777 (花朵)》之铭言:
: 如题
: 想请问一下
: 一例一休是对劳方比较有利还是资方
: 好像是资方比较有利
: 听说是因为加班费的关系
: 还有能不能有高手能简单的来说一下一例一休的游戏规则?
重要的法律规定大概如下:
第 30 条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
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大概就是原则上每一个礼拜只能上班5天,然后要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
如果休息日要上班,那么雇主就要加倍给薪水,就是2倍薪水。
这样对老板不利,因为以前都用延长工时的加班费来算,就是原本的薪水再加上33%或
66%的薪水,可是休息日来上班,要加100%的薪水,因此老板森气气
第 36 条
一、依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条之一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二周内至少应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
这大概就老板想休的第二项,每几日就要有一天例假日这条,记得吗,之前不是政府才说
有些行业确实不适用每几天有一天例假的规定,例如百货周年庆等等,所以老板想修这个
让劳工可以连上14天班之类的。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24条跟32条就是延长工时的薪水,也就是比休息日叫人来上班的薪水更便宜
可是这种便宜的薪水每个月只有46小时能用,所以老板们好像要求修高到56小时
这样就不用叫员工休息日来上班付2倍薪水啦
不要修怎么看都对劳工有利。
对老板根本不利,因为以前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请人来加班,现在却不行,老板当然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