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杀老鼠有没有罪?基隆、台北检察官见解不同
2017-09-08 13:20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即时报导
吕姓男子弄死一只老鼠PO网被人检举,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依违反动物
保护法罪嫌起诉他;法院审理时,吕说,“牠在我的厨房咬东西,是害鼠啦
!”台北地院审酌认为,这只老鼠没有实际被吕饲养、管领,违法要件不足
,今天判决吕无罪。可上诉。
去年间,基隆地区另一名蓝姓男子也同样虐鼠被移送法办,基隆地检署检察
官将蓝某不起诉处分,台北地检署虽起诉吕某,但被法官判决无罪,从 1只
老鼠之死看司法,“2个地检署的法律见解不同”。
台北地检署指控,去年10月,吕姓男子前后 3次分别将老鼠数只以倒入装满
水的水桶中、浸入装满水的水桶中、以热水浇淋等方式伤害已装进笼子里的
老鼠,导致老鼠死亡;吕PO网, 3个月后被人告发,检察官查办依违反动保
法罪嫌起诉吕。
吕告诉法官,影片是他去年12月到今年1月拍的,“3段影片其实是同一只老
鼠、是同一天的事”;吕说,影片中的老鼠是无人饲养的沟鼠,是有细菌的
害鼠,牠会在厨房咬东西,才抓牠并把牠淹死。
法官勘验,吕在 3段影片穿着打扮相同,确认“死者”一样,进而调查吕所
杀死的老鼠是否为无人饲养的沟鼠?而无人饲养的沟鼠是否属于动物保护法
规范的动物?
判决说,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动物,是专指“人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
,但吕某辩称,沟鼠是在家中厨房抓到、且无人饲养的,另辩称牠是害鼠,
所以将牠淹死,法官因此认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老鼠是被吕饲养或管领,
所以不必处罚。
检方又指控吕诱捕老鼠将牠装入笼内,老鼠就“被管领”,属于动保法应保
护的法益,但判决认为,任何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被人骚扰、虐待、伤
害前,必先处于被人实力支配下,吕表示抓到老鼠5到6分钟后就把牠弄死,
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要件。
https://uc.udn.com.tw/photo/2017/09/08/realtime/3974533.jpg
图为台北地院。 记者王圣藜/摄影
4.完整新闻连结: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90083
吱吱崩溃ㄟ(′‧ω‧‵)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