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屏东地院105年度交诉字第53号判决
判决文请参考:https://goo.gl/hUitTb
2、
案发经过确实是被告先开车门,
上车上到一半死者机车撞上去。
依照后车的行车记录器画面,
被告开车门时间是07:28:45,
到07:28:48时被告身体都坐进去车内了,
只剩下左脚还在车外,死者迎面撞上。
从开门到撞上总共有3秒钟,
死者都没注意到前车开门?
确实满匪夷所思的。
3、
但是本案送鉴定结果,认定:
“一、林石盾(被告)驾驶自用小客车,于慢车道停车并于关闭车门 时,未注意行进中车
辆并未让其先行,为肇事原因。二、黄勇志(死者)驾驶普通重型机车,直行,闪避不及,
无肇事因素。三 、谢名觐驾驶营业大客车,直行,闪避不及,无肇事因素。 另,超速行
驶有违规定。”
结论认为死者无过失,
具体理由为何就不得而知。
4、
可以注意到撞到人的客车司机也被起诉
,
主要理由是因为他超速,
不过鉴定意见认为他无过失,
法院最终也判决无罪,
认为纵使没超速也来不及煞车,
也就是不管有没有超速都会撞死人,
那么超速就跟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新闻这部分都没报导还蛮怪的,
不是应该下个“超速撞死人竟无罪”的标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