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大家一下
这件事情 是不是:
一般民众带安娜在高铁拍照→○
厂商带安娜在高铁拍照→X (商业行为)
事情是这样子吗?
那要怎么来认定呢?
这样我会觉得法条管很宽
管到人家事后怎么处理照片(是否要拿来做为商业用途)
但从旁人来看 就只是进行一个带娃娃去高铁拍照的动作(这口吻好像记者......)
但因为是厂商来做这件事 被认知为商业行为 所以要事先申请????
※ 引述《g86712014 (J_King)》之铭言:
: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 标题没有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