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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案“太特别的判决” 宪法学者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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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台北地院引用总统的“权限争议处理权”,作为前总统马英九涉泄密、教唆泄密的阻却违法事由。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员廖福特受访直言,这是太特别的判决,我国的宪法学者对此会“很有感触”。
廖福特:马案不符宪法第44条规范
廖福特指出,宪法第四十四条是我国宪法非常特别的设计,因为总统本来就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在权力分立之下,理论上不该使用到这一条。当初会有这一条,可能是在训政时期过渡到宪政时期,为了强人总统所设计的制度。
他解释,在宪法五权分立下,若各院之间出现争议,可以透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就是大法官释宪;也可以透过政治的方式解决,就是由总统邀集各院协商。
他强调,这是用来解决院与院权力分立所出现的争执,总统的角色是召集协商,而非自己决定该如何解决。但马英九总统所涉及的案件,本质不是院与院之间权力运作所产生的争执,而是个人可能涉及的司法问题;而且应该是召集有关院长,就是立法院长、行政院长,怎会只找来行政院长、检察总长?这不管是内容、形式,都不符合宪法第四十四条之规范。
廖福特指出,就算总统要行使宪法第四十四条,也不能违法。否则只要是一个有力量、在国会享有多数、提名各院院长的总统,岂不就能透过此一方式协商各院,违背“刑法”规范,成为太上皇?
他说,北院认为马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但是在行使宪政层次的总统职权,属“依法令之行为”;过去从没听说可以拿宪法第四十四条作为阻却违法事由,这是太特别的判决,宪法学者对此会“很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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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真的神奇
连学者都一头雾水
黑人问号